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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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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跨省焚燒電子垃圾被公訴本報崇仁訊 (記者余紅舉 通訊催吳)4月11日,崇仁縣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跨省焚燒電子垃圾污染環境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5月,崇仁籍的被告人黃某明夥同黃某發、黃某進(另案處理)在許坊鄉黃坊村曹坑組興建電子垃圾焚燒爐。浙江籍的被告人張某榮與黃某明商定,由黃某明提供焚燒爐、場地以及通路、通電,負責協調當地政府部門、村民關係,確保正常生產;張某榮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每月支付黃某明租金14.5萬元。 隨後,張某榮雇請浙江老鄉被告人詹某管理生產經營,並聯繫被告人孫某、鄭某、張某忠等其他10餘人將電子垃圾運送到崇仁其租用的電子垃圾焚燒爐焚燒,以800元/噸或1000元/噸收取加工費。其間,共焚燒他人運送來的電子垃圾400噸,產生大量煙塵,造成了環境污染;黃某明共收取租金21.75萬元。 另指控,2014年3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榮還在萬年縣庫田鄉租用他人的電子焚燒爐,組織工人焚燒電子垃圾。其中被告人陳某(廣東籍)與他人合夥運送電子垃圾128.39噸,提煉貴重金屬,且焚燒時產生大量煙塵,造成環境污染。 公訴機關認為,相關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危險廢物,後果特別嚴重,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由於涉及的被告人人數較多,崇仁縣人民法院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庭前準備工作,本案將擇日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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