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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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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很多被拆遷人及被徵收人諮詢法律問題時,很多不清楚自己的征地拆遷補償款有哪些部分組成,其補償歸屬等問題都不清楚,所產生的誤解和紛爭接踵而至。今天劉可心律師將對這兩個問題:補償款組成及分配進行講解,希望廣大的被拆遷戶經過此篇文章了解清楚。國有房屋拆遷補償款組成拆遷補償是指房屋徵收部門自身或者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依照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徵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包括:1、拆遷房屋補償款,即被拆遷房屋價值。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2、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用於被拆遷人產權置換期間的臨時租房費用,基本按照人頭每月予以補貼,以18個月為基準,第19個月翻倍。3、補助、獎勵金,用於鼓勵被拆遷人積極配合房屋拆遷,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4、如經營性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被拆遷人如對房屋徵收決定及房屋補償決定不服的話,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房屋拆遷補償款歸屬房屋拆遷補償款是對 被拆遷人財產損失的一種補償,應歸屬於被拆遷人所有。如被拆遷人是兩人以上時,按照被拆遷房屋所有權比例進行補償。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款組成部分土地補償款是指因國家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補償。徵收土地補償包括青苗、地上物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和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文件精神,土地補償費的主要部分要給被征地農民,為此,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先後制定了本省、市、區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征地補償款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村集體有權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決定征地補償款的分配及使用,可歸屬給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的村民,可歸屬到各戶等等。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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