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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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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針對互聯網平台與各類交易場所違法違規業務,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就曾爆出過一份《關於對互聯網平台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從事違法違規業務開展清理整頓的通知》(整治辦函[2017]64號)。通知表示,一些互聯網平台明知監管要求(包括交易場所不得將權益拆分發行、降低投資者門檻、變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等政策紅線),仍然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將權益拆分面向不特定對象發行,或以「大拆小」「團購」「分期」等各種方式變相突破200人限制。一些產品無固定期限、資金和資產無法對應,存在資金池問題;一些產品未向投資者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甚至將高風險資產進行包裝粉飾,向不具備風險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資者出售,一旦信用風險爆發,可能影響社會穩定。《通知》要求這些互聯網平台於2017年7月15日前,停止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開展涉嫌突破政策紅線的違法違規業務的增量。同時,互聯網平台須積極配合各類交易場所,妥善化解存量違法違規業務。無獨有偶,7月12日,深圳市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下發《關於互聯網平台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金融業務相關情況的通知》(下簡稱「通知」)。通知稱,根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有關意見,以及人民銀行17部委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銀髮〔2017〕119號)要求,明確了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期間各類違法違規業務「嚴控增量、化解存量」。近期深圳金融辦在排查中發現,部分互聯網平台仍然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開展違法違規業務,存在較大風險隱患。部分互聯網平台通過與交易場所合作,將權益拆分面向不特定對象發行,或以「大拆小」、「團購」、「分期」等各種方式變相突破200人限制。一些產品無固定期限、資金和資產無法對應,存在資金池問題;一些產品未向投資者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甚至將高風險資產進行包裝粉飾,向不具備風險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資者出售,存在較大風險。通知提出,相關平台需於2017年7月15日前,停止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開展上述涉嫌突破政策紅線的違法違規業務的增量,並妥善化解存量違法違規業務。同時,通知中指出,對於2017年7月16日以後仍繼續與各類交易場所開展違法違規業務的互聯網平台,深圳金融辦將會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其他相關部門開展現場檢查,一旦發現未按規定停止違法違規業務的,將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另外,深圳金融辦還下發了各平台與各類交易所合作情況的調查表,限期開展自查並報送自查報告。調查表中列出了互金平台名稱及平台註冊地、合作交易所名稱及交易所註冊地、起始時間及截止時間、各類產品名稱(包括已兌付結清不在存續期的往期產品和現有在發行期和存續期的產品)及類型(指私募產品、公募產品、債券、權益轉讓、其他(請具體列出名稱))、累計成交額(指自發售以來累計成交的金額)、存量情況【金額、人數】(指截止2017年7月10日現有產品成交餘額和人數)、其中包含違法違規業務規模、主要違法違規問題、整改措施及退出時間計劃。附件自查報告模板一、平台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的總體情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模式,合作產品類型,產品銷售對象,其他合作機構,風控及增信措施,對投資者風險提示及信息披露情況,投資者適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評級標準及相關管理制度),資金存管情況等。二、平台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業務合規情況請各平台對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開展的金融業務進行全面自查,重點針對以下問題詳細說明合規情況:一是是否將線下私募發行的金融產品通過線上向非特定公眾銷售,說明線上發行私募金融產品的名稱,累計交易規模存量規模及增量情況。二是是否將私募金融產品通過平台向特定對象銷售但以「大拆小」、「團購」「分期」等方式突破200人法定人數限制。三是是否發售無固定期限、資金和資產無法一一對應的金融產品。四是是否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請說明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的具體方式和內容。五是是否向不具備風險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資者出售高風險金融產品。請說明平台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評級標準及相關管理制度。六是是否採取第三方資金存管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三、平台清理與交易場所合作違規業務的具體措施請各平台對照上述重點問題進行自查。自查期間,應保證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業務零增量,並對現有違規業務存量逐步壓縮直至退出。請根據業務實際情況,制定整改計劃,妥善安排退出時間和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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