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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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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新保監罰〔2017〕17號名稱:新疆中天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營業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區青年路北二巷4號負責人:黃健經查,2015年1月至12月,你公司存在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行為:一是虛構保險代理業務34.94萬元,虛開保險中介業務發票6.31萬元,自留1.21萬元,向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員返還5.1萬元。二是虛構保險代理業務112萬元,虛開保險中介業務發票5.6萬元,自留0.84萬元,向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工作人員返還4.76萬元。三是虛構保險代理業務18.54萬元,虛開保險中介業務發票4.46萬元,自留1.04萬元,向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分公司工作人員返還3.42萬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你公司罰款五萬元的行政處罰。你公司應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0000 0017 0028 3174)在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郵政郵儲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實行同行繳款,並向我局提供繳款憑據複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新疆保監局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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