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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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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遺漏必要主體房屋買賣合同必定涉及房屋的所有權人是誰,如果房屋為多人共有(如夫妻共同共有),而訂立合同時共有人未在買賣合同上簽字,則可能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二)房屋買賣合同主體不合法一些買受人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未認真審查房屋真實性,不去房管局查冊,不認真地核實業主的真實性,主要是未核實房主的身份,某些不法分子(如房屋的承租人)通過假證冒名與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以致買受人最終錢房兩空。(三)房屋存在物權瑕疵主要是指買賣的房屋權利不具備完整性,如被法院依法查封、房屋設定抵押、房屋正在租賃等情況。1、房屋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此時出賣人無權處分房產,買受人與出賣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自然無效。買家在合同無效后,也難以追回已支付款項。2、買賣房屋上已設定抵押。業主出售該房產時,應徵得抵押權人的同意,否則,抵押權人有權主張該買賣合同無效。只有在抵押登記註銷或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此房產方可進行買賣,否則,不能辦理過戶。3、買賣房屋正在租賃。如買賣房屋正在出租期間,則根據法律規定,承租人享有有限購買權,買受人若要確保萬無一失,則需要出賣人提供該房產的承租人出具的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此外,買受人還應留意出賣人與該房產的承租人所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否登記備案,根據相關規定,轉讓已經出租的房地產,租賃雙方當事人已經依法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該租賃合同由房地產受讓人繼續履行。也就是說,如果買受人購買該房產是為了自住,而出賣人與承租人簽訂的承租合同又登記備案,則買受人購房用於自住的目的可能就無法實現。(四)故意規避稅收或辦理虛假贈與代替買賣現實生活中,部分買賣雙方耍小聰明,採取「高買低報」、延期過戶、假贈予等方式規避稅收,但上述行為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最終聰明反被聰明誤,吃虧的還是自己。1、「高買低報」。「高買低報」是指二手房交易買賣雙方及中介公司在申報房價時,以低於實際成交的價格簽訂虛假協議申報納稅。但此種做法可能存在的風險是,買受人有可能根據低報的過戶價格來付款,不願意再按照原購房價格成交,造成出賣人利益受損;而此種做法也可能導致買受人在向銀行貸款時,貸款數額過低。2、延期過戶。此種方法主要目的是規避稅收政策。其一般做法是:買賣雙方在達成購房意向之後,首先簽訂一份購房合同,規定房款交付方式、房屋過戶時間和過戶方式。在買方交納全部或者部分房款之後,賣方先將房屋交買方使用,等到賣方的房屋持有年限達到規定的免稅時間后,雙方再將房屋過戶。此種行為的風險是:一旦二手房市場在合同簽訂後房屋過戶前出現價格上的大幅波動,無論是大漲還是大跌,買賣雙方中可能有一方寧願違約也要解除合同,從而損害守約方利益。3、虛假贈與代替買賣。賣家可能收不到尾期房款;或買家收不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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