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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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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北京市住建委等5部門此前發布的商辦類房屋相關政策,北京市住建委重申,已購買的商辦類房屋,可出租,且不限定出租對象;也可銷售,但購房人應符合政策要求。 3月26日,北京市住建委等5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要求開發企業在建(含在售)商辦類項目,銷售對象應當是合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已銷售的商辦類項目再次上市交易時可出售給個人,但個人購買需滿足名下在京無房,以及在京連續5年繳納社保或個人所得稅。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北京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相關政策發布后即引發輿論熱議,但不少解讀並不准確,因此對相關情況進行進一步解釋說明。根據說明,在政策執行前,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有實際成交並完成網簽的商辦類項目,開發商可保持現有設施;已購買的商辦類房屋,購房者可保持現有設施;已購買的商辦類房屋,可出租,且不限定出租對象;也可銷售,但購房人應符合政策要求;中介機構可代理商辦類房屋的出租、出售業務,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宣傳此類房屋可用於居住或者其具備居住功能。「嚴格執行『326』政策,同時也兼顧購房者合理利益。」北京房地產業協會秘書長陳志表示,商辦類房屋雖然本身並不具有居住屬性,但鑒於部分商辦類房屋的購房者已經入住,已購的商辦類房屋不會拆除那些居住設施,出租的話也不會限制不讓租給個人,但再出售必須要符合限購政策。(孔祥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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