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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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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陳某工資4600元。2015年3月20日,陳某經應聘進入某公司從事行政管理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書》及《求職承諾書》等合同附件,其中,《求職承諾書》中載明:「本人保證在貴公司的工作時間不低於三年或36個月,若提前辭職,除按貴公司的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外,同意扣除1個月工資作補償金」。2016年8月16日,陳某正式辭職離開公司,離職時公司會計部門出具了一張有會計簽字的工資明細表,載明尚欠陳某1個半月工資6900元。此後,陳某向某公司催要工資,某公司稱陳某未滿服務期離職,按其承諾應扣除1個月工資作補償金,某公司只支付了半個月工資2300元。陳某經多次催要未果,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約定了不滿服務期扣除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但該約定因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應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綜上,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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