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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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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2017年全國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級招委會、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嚴格執行「30個不得」招生禁令。《通知》還有哪些具體要求?隨小編一覽。做好2017年全國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高校不得擅自突破計劃進行錄取,批次內生源不足時,未完成的計劃要通過公開徵集志願錄取。■有關高校要根據向社會公布的學校招生章程和試點省份錄取工作方案,加強與試點省份的工作銜接,確保試點錄取順利。■要明確錄取各階段信息公開的時間、內容和方式,使考生及時了解相關信息。■嚴防信息泄露及考生志願填報賬號被他人盜用或非法操控。■要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暢通監督舉報渠道,安排專人接訪,及時受理處置招生信訪問題,做到件件有結果。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各省級招委會、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嚴格執行《教育部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7〕1號)、《教育部關於做好2017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7〕2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嚴格高校自主招生資格審查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7〕6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6〕10號)等招生政策規定,嚴格執行「30個不得」招生禁令。要嚴格執行招生計劃,認真落實《教育部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計劃編製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發〔2017〕9號)要求,切實維護高校招生計劃管理的嚴肅性。高校不得擅自突破計劃進行錄取,批次內生源不足時,未完成的計劃要通過公開徵集志願錄取。穩妥推進錄取改革各地要積極推進高職分類招考,使分類考試錄取成為高職院校招生主渠道。有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要精心實施減少錄取批次改革,完善平行志願投檔錄取辦法,努力提聯考生志願滿足率。上海、浙江要精心組織新聯考錄取工作,細化完善工作預案,加強政策宣傳解讀,認真指導考生、家長填報志願,審慎做好投檔錄取,確保改革措施平穩落地。其他省份要根據上海、浙江聯考綜合改革錄取工作方案,指導所屬高校積極配合做好錄取工作。有關高校要根據向社會公布的學校招生章程和試點省份錄取工作方案,加強與試點省份的工作銜接,確保試點錄取順利。加大招生信息公開各省級招委會、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學校要認真履行招生信息公開職責,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要明確錄取各階段信息公開的時間、內容和方式,使考生及時了解各批次招生流程、志願填報時間及辦法、投檔和錄取的規則及結果、未完成計劃志願徵集辦法、個人錄取信息查詢渠道等應知須知的相關信息。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招生資格考生信息、錄取要求、錄取結果均須在教育部陽光聯考平台和高校招生網站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強化信息系統安全各省級招委會、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高度重視錄取信息安全,嚴格落實信息系統等級保護定級備案管理要求,切實加強對信息發布、志願填報、網上錄取等重要設備及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和防護措施,確保信息系統安全運行。切實加強系統和數據備份管理,提高冗災能力。要積極協調或聯合當地網信、公安、工信或有關專業機構,對網路和信息系統進行實時監測,對出現的異常情況要及時研判,快速處置,嚴防木馬病毒感染和黑客入侵。要嚴格信息使用和保管,通過嚴格工作許可權、定期校驗等措施,嚴防信息泄露及考生志願填報賬號被他人盜用或非法操控。做好考生宣傳服務各省級招委會、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高度重視加強宣傳引導,主動協調媒體準確解讀國家招生政策,努力營造良好社會氛圍。要密切關注招生輿情,對於媒體不實報道信息,要及時予以澄清。適時開展招生預警或案例宣傳,提醒考生和家長避免上當受騙。要採用郵政特快專遞等給據郵件方式寄送新生錄取通知書。要完善「綠色通道」入學制度,不讓一個新生因經濟困難而放棄入學。各高校要做好新生應徵入伍宣傳,在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時將《大學新生應徵入伍宣傳單》一併寄送所有錄取新生。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暢通監督舉報渠道,安排專人接訪,及時受理處置招生信訪問題,做到件件有結果。加強監管及違規查處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教育紀檢、考試招生等部門組織開展招生錄取督查。教育部也將對有關省(區、市)和高校進行專項督查。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屬地高校認真開展新生入學資格複查,對新生報到所需錄取通知書、身份證、戶口遷移證、聯考加分資格證明等材料與考生紙質檔案、錄取考生名冊、電子檔案逐一比對核查。要組織專家組對藝術、體育專業或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錄取新生開展入學專業複測。各高校原則上要在9月30日前,將本校新生入學資格複查情況報告屬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本校主管部門。對於招生錄取中的違規違法行為,要依據《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要依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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