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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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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說法:法院能不能直接審理勞動爭議案件 部分農民工朋友可能都有這樣的疑惑:在工廠或者工地做工時不慎因工受傷,而老闆又不願按工傷進行賠償,這種情況下到底能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訴。今天,芷江法院將用一起案例為你解答。 家住芷江的男子江某某,在唐某和楊某合夥創辦的某工廠務工,2016年9月的一天,江某某工作時右腿不慎被軋傷,后住院治療,花費各類醫療費用共1萬餘元。出院后,他便找到唐某和楊某二人索要賠償,協商無果后,江某某便將唐某和楊某告上法庭。芷江法院於2017年3月裁定認為,江某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而受傷致殘,屬於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其與該廠之間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範疇,故依法駁回江某某起訴。法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五條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勞動爭議是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訴的,工友們應按照調解、仲裁、起訴的流程進行維權,不服一審判決的還可以上訴,進行二審,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一調一裁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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