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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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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成本,降低維權成本」,才能在全社會形成尊重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和鼓勵大眾創新的氛圍,讓創新者得到應有的商業回報】□李俊慧 趙浩2016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正式發布了《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以下簡稱《產權保護意見》)。作為深化產權保護制度的頂層設計,《產權保護意見》對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等相關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產權保護意見》從「加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保護」、「完善平等保護產權的法律制度」、「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嚴格規範涉案財產處置的法律程序」、「審慎把握處理產權和經濟糾紛的司法政策」、「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完善財產徵收徵用制度」、「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健全增加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各項制度」和「營造全社會重視和支持產權保護的良好環境」等十個方面,對未來產權保護制度構建提出了具體的改革措施。總體來看,《產權保護意見》既提綱挈領,又貼近實際,深刻把握了當前國內各領域與產權保護相關的問題、困難和焦點,並給出了完善或優化的法治化路徑,未來《產權保護意見》的全面落實和作用發揮,還需要在立法、司法、執法等各個環節予以配合完成。在知識產權強國戰略方面,就如何「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產權保護意見》提出了「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成本,建立收集假冒產品來源地信息工作機制,完善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機制,完善涉外知識產權執法機制,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加快知識產權轉移轉化」等改革方向。可以說,《產權保護意見》有關「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幾大舉措,深刻反映了當前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尷尬現象。「侵權易,維權難」幾乎已成為當前各類知識產權持有者的共識。在著作權領域,由於缺乏有效的原創保護機制,在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技術的衝擊下,通過電腦操作就可以實現對作品的複製、轉載和發布。雖然已經出台了《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這一行政法規,建立了基礎的「通知刪除」義務,但是,對於權利人來說,維權的成本和門檻較高,而對侵權者來說,僅履行「刪除」義務,這樣實際上助長了更多人從事未經許可授權的複製、轉載或傳播。由於傳統媒體的付費轉載機制建立較晚,使得其在內容製作中的成本因信息傳播方式的變化,而變成行業枷鎖,進而受到以互聯網為載體的新媒體的巨大衝擊。事實上,正是由於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成本未能在傳統媒體和互聯網新媒體之間實現合理分攤,使得互聯網新媒體佔據了較大的成本優勢,形成了不正當競爭優勢,導致傳統媒體陷入發展困境。在商標權領域,亦有類似問題。比如,備受關注的《好聲音》、《非誠勿擾》所引發的欄目名稱與商標權衝突。在《非誠勿擾》一案中,深圳中院在判決中認定,江蘇衛視在婚戀交友節目《非誠勿擾》中使用「非誠勿擾」商標行為構成對金阿歡所持有的「非誠勿擾」商標權的侵害,珍愛網構成共同侵權。因此,深圳中院判令江蘇衛視於判決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誠勿擾」欄目名稱,珍愛網於判決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誠勿擾」名稱進行廣告推銷、報名篩選、後續服務等行為。而在《好聲音》一案中,浙江唐德影視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唐德公司)基於2016年1月28日與Talpa公司簽署的節目模式許可合同及授權書,取得第5-8季「好聲音」節目在區域(含港澳台地區)內獨家開發、製作、宣傳和播出等相關權利。但是,第1-4季「好聲音」製作方上海燦星公司,則在喪失第5季「好聲音」節目製作權之後,還在繼續使用「好聲音」名義招募、招商和製作類似節目。雖然,基於唐德公司的訴前禁令申請,使得最終電視上呈現的節目做了部分調整,節目名稱後來改成了《新歌聲》,但是,由於播出平台未變、嘉賓未變以及節目內容總體變化較少,對於觀眾來說,還是會認為此節目是新一季的「好聲音」,進而對唐德公司所享有的《好聲音》相關權利及潛在收益造成較大傷害。在專利權領域,侵權易和維權難的情況同樣比較突出。比如,備受關注的高通與魅族之間所引發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授權糾紛。事實上,自從魅族進入智能手機生產製造領域后,其在長達數年的時間內,未與高通達成專利許可協議。但是,由於其所處的行業及標準必要專利的特點,使得魅族對高通專利權的侵犯難以避免。然而,雙方遲遲未能達成許可合作協議。原因不排除存在高通「以大欺小」,設置不合理條款的情形,但當國內有超過110家企業已經與高通達成了專利許可協議時,這種情形便可以排除。但是,作為侵權人的魅族依然以「不合理」、「不公平」或「不透明」的指責面對專利權人的善意溝通,為此,作為權利人的高通只能發起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論是「製造2025」,還是「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抑或是「互聯網+」行動計劃,都離不開以專利為代表的知識產權做支撐。創新的產品或模式要想獲得保護,參與國際競爭,就需要專利等知識產權制度的保駕護航。對於崛起中的華為、中興來說,他們未來的商業模式或收入來源,有很大比重是專利許可授權收入,這與高通、愛立信、諾基亞等類似。但是,國內企業如果不改變「拖欠有理」的思維方式,就會造成其產品、功能、設計全面同質化,進而阻礙整個產業的創新發展。事實上,不僅大中企業深受侵權困擾,有不少小微企業也深受其害。他們研發出的設備投入市場不久就出現仿造、山寨產品,但由於企業規模小,在面對收集證據、提起訴訟以及等待判決的時間和機會成本等因素時,他們很多陷入「維權與否」的兩難境地。「侵權易,維權難」最大的危害在於,讓侵權者產生整個制度設計是「鼓勵侵權」的錯覺,進而形成「山寨有理」的心理認知。因此,「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法定賠償上限」和「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有助於改變侵權人的心理認知和預期判斷,使其回歸商業理性,通過合法的方式參與創新;由侵權人承擔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既能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成本,也能適當降低權利人的維權成本;「建立收集假冒產品來源地信息工作機制」,則有助於發揮互聯網技術和大數據優勢,實現對假冒產品在生產製造環節的及早處理,防止更多假冒產品流入市場對權利人造成傷害;將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情況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將有助於形成「一次造假,處處受限」的監督氛圍。總的來說,只有「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成本,降低維權成本」,才能在全社會形成尊重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和鼓勵大眾創新的氛圍,讓創新者得到應有的商業回報,從而激勵更多人投入到創新創業大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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