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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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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販賣毒品,卻沒有出現在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中;在審查起訴環節,案件承辦檢察官察微析疑,發現了犯罪嫌疑人伊某亮參與犯罪的事實。日前,山東省棗莊市嶧城區檢察院公訴一科在辦理陳某販賣毒品一案中,依法追訴了漏犯伊某亮,法院全部採納了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及量刑建議,被告人伊某亮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據介紹,根據公安機關移送認定,2010年10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陳甲夥同陳乙(已判刑)、伊某亮(已解監)在廣州張某新(已判刑)手中購買50克冰毒,陳甲分兩次賣給鄧某1.5克冰毒,從中獲利。受理案件后,經承辦檢察官細緻審查后發現,當時已被解除強制措施的伊某亮不僅在犯罪嫌疑人陳甲和同案犯陳乙首次商量販賣毒品、籌集毒資時參與商量並為其二人借高利貸提供擔保,而且在犯罪嫌疑人陳甲與陳乙共同參與的三筆販賣毒品事實中,伊某亮均有參與商議、出資、毒品分成等具體細節,涉嫌共同販賣冰毒130克。為避免遺漏重罪犯罪嫌疑人,確保公平公正,報請檢察長同意后,承辦人多次與偵查人員溝通,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核實關鍵證人及同案犯陳甲、陳乙、上線張某新,獲取證據后,依法將伊某亮予以追訴,並於近日獲得法院判決支持。法律鏈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來源 | 棗莊市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編輯 | 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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