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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在交易計算薪水的時候,不管是首輪還是次輪選秀權,不管是在選秀之前還是選秀之後的簽約權,他們的薪水都按照0元計算,直到他們和球隊簽訂正式的合同為止。在簽訂合同后,交易按照他合同的具體數字計算。這樣往往會讓牽涉到一些高順位新秀的交易變得困難,因為他們具有很高的價值,但又不計算薪水。比如說在1999年弗朗西斯被交易到火箭的時候,為了讓薪水和價值都取得平衡,一共牽涉了3個球隊11名球員和兩個未來的選秀權。這兒需要注意的是,未簽約的首輪新秀雖然在交易中按照0元計算,但一旦他們被交易到新球隊,就會立刻佔據薪水空間,直到他們簽約(和本隊或者別隊)為止。選秀權的交易也是有很多限制,比如說「七年規則」。這個規則允許球隊最長交易未來7年的選秀權,比如說在2013-14賽季,2020年的選秀權就可以被交易了,但是2021年的還不行。另外一個限制則是「泰德-史蒂芬規則」,這個規則規定球隊不能夠全部交易未來連續兩年的首輪選秀權。史蒂芬是騎士隊1980-83年的老闆,他做出了一系列糟糕的交易,比如說將狀元簽交易給了湖人,後來這個選秀權變成了詹姆斯-沃西。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史蒂芬規則只對未來的選秀權有效,對於本年和過去的沒有限制。舉例來說,在2014年選秀大會召開之前,球隊不能夠將2014和2015年的首輪選秀權全部送出。但在選秀大會召開過後,即使送出了2014年的首輪選秀權,也可以再送出2015年的首輪選秀權,因為此時2014年選秀權已經屬於過去,不再屬於未來兩年的範疇內。在選秀權的交易中,經常可以聽到「保護」這個詞語,比如說樂透保護,前三保護等等。以前三保護來說,就是如果該選秀權最終位列首輪前三,那麼就還是原來這個球隊的,其他情況才會被交易到新的球隊。這樣的目的是為了更細化交易價值,讓球隊可以避免送出高順位的新秀。一般來說,選秀權的保護都是有補償的,慣例是用下一年更少保護的選秀權來取代。比如說2012年樂透保護,2013年前10保護,2014年前6保護,2015年無保護。這些詞語的意思是,如果該選秀權在2012年進入樂透區,那麼就留在原隊,用2013年的取代,如果2013年的又進入到了前10,那麼繼續留下,用2014年的替代,直到最終送出去為止。保護規則的順延有時候會和史蒂芬規則發生矛盾,比如說某隊送出了2013年的受保護首輪選秀權,他們又想送出2015年的選秀權,但由於2013年的可能順延到2014年,所以會發生連續兩年送出首輪選秀權的情況。在這種時候,2015年的這個選秀權就不能固定,而是設定為「上個首輪選秀權之後兩年的首輪選秀權」。由於有7年規則的存在,所以第一個首輪選秀權的保護最長不得超過4年,也就是說最遲第5年就得兌現出來。為了避免更大的混亂,每個球隊只能有一個這樣的「等待選秀權」。牽涉到交易的選秀權有且僅有一個推遲的機會。舉例來說,熱火和魔術如果在2012年的交易牽涉到首輪選秀權,那麼熱火就有機會推遲這個選秀權到2013年,這個機會只有一次,只能推遲一年,帶有保護的不能推遲,推遲不能違反七年規則。關於選秀權的其他規定還有:為了滿足泰德-史蒂芬規則,球隊只需要有一個首輪選秀權即可,不一定非要是本隊的,從別隊交易來的也行;新秀不能進行先簽后換;在選秀大會的前一天不能交易選秀權;樂透區選秀權在該年樂透抽籤那天6點之後、抽籤完成之前不能夠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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