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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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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法律快車辭職,意味著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辭職的,需提前30日或3日書面通知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辭職時,可以主張哪些權益,你都知道嗎?下面雖小編來看看:沒簽勞動合同怎麼辭職其實沒簽勞動合同,並不意味著可以隨時辭職,還是要根據法定程序來:轉正的員工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內員工需提前3天書面通知單位。實際中,在通知單位后,單位同意提前辦理離職手續的,可以雙方協商一致后辦理離職手續。除了實際工作的工資待遇,沒簽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如果單位又沒有幫你買社保、漏發加班工資等的,都可以在辭職時一併主張。職工入職公司滿一月後,雙方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未簽勞動合同的,職工可要求公司支付自入職第二個月起至一年內的雙倍工資,即最多可要求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如果公司拒絕支付雙倍工資的,可以收集類似工卡、打卡記錄、在職公司同事的證言等,能夠證明你在該單位上班的證據,到當地勞動仲裁大隊投訴,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如果投訴未果,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免費的,準備好上述的證據和勞動仲裁申請書就可以申請了。)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社保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往往也會漏繳、不繳員工的社保。勞動者離職的,可以收集證據,向當地勞動局投訴,要求補繳從工作之月起的社保。加班工資依據《勞動法》第41條的有關規定,加班是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勞動法》第41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加班工資的計算: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還可以主張賠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7、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勞動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稱為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具體的金額,和你實際入職工作的時間有關,具體做法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編輯:李曉審核:陳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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