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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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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湖北荊門市民鍾某在該市亮湖路汽車城購買了一輛大眾轎車(未上號牌),並在該4S店的某保險公司代辦點辦理了投保手續,同時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繳納保費、保單確認的時間均為2015年12月30日12時12分,交強險保單記載的保險期間為2015年12月30日13時至2016年12月30日24時,保險金額為100萬元,不計免賠。 沒想到,當天中午12時51分,沿陽光大道由北向南行駛的大眾轎車(當時車由夏某駕駛,車上搭乘劉某甲、鍾某),與劉某駕駛的小客車相撞,造成劉某甲、鍾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在協調賠償時,為大眾轎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卻拒絕辦理相應理賠,原因是車禍發生時間離大眾轎車的保單生效時間還差9分鐘。 事情就這樣鬧上了法院,法院最後是怎麼判決的呢? 近日,荊門掇刀區人民法院在受理該案時認為,雖然保單上記載的起保時間是12月30日13時,但大眾汽車投保的保險公司並未就合同生效起止時間這一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向投保人鍾某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義務,而將保險生效時間定為當日13時,排除了投保人自繳納保費起到保險期間開始時間段可能獲得期待利益的權利,並非投保人的真實意願表達,該格式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最終,掇刀法院判決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範圍內對劉某進行賠償,應賠償劉某經濟損失11162元。 這起交通事故之所以比較特殊,在於其發生事故的時間正好是機動車投保時間生效前9分鐘。而當時,機動車車主已經對新購車輛進行了投保並繳費。 法官認為,類似於保險合同這樣的已經印製好的格式合同中,保險公司有義務告知投保人保險具體生效時間,假設當時保險公司同鍾某簽訂的免責條款中,明確說明了生效時間點,法院的判決則大不一樣。 編輯:時代汽車(來源:荊門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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