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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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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發生工傷,在法定期限內可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可是,如果員工在工傷發生后,企業被註銷了,怎麼辦?這種情況下員工還能認定工傷嗎?也許在下面的案例中,我們可以找到答案:張某於2011年在工商機關領取了營業執照,正式成立某電氣工程公司,之後小李作為技術部門的工人入職此公司。2016年,小李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受傷,造成了六級傷殘。事發后不久,張某因為公司的經營狀況不佳,註銷了工商登記,正式關門停業。小李治療終結后,在法定期限內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對於小李的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是否應該受理,出現分歧意見:1.有人認為不應受理。理由是工傷認定所依據的是勞動關係的事實,應當以申請工傷認定時仍然繼續存在為準。某電氣工程公司在工商登記被註銷后,公司已經不復存在,無法進行工傷認定及相應的法律救濟活動,故勞動部門不可以受理小李的工傷認定申請。小李可就其工傷事故傷害,依法主張民事賠償責任。2.有人認為應當受理。理由是工傷認定所依據的勞動關係事實,應當以發生工傷事故的時間為準。事發后不存在勞動關係的,不影響工傷認定。解析:工傷認定所依據的勞動關係事實,應當以發生工傷事故而不是申請工傷認定或者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時為準。事發后企業被註銷的,不影響作出工傷認定。不應受理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其中所謂勞動關係,應當是發生工傷事故時的勞動關係而非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的勞動關係。在目前的法律文件中,沒有關於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時仍然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的規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其首要規定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如果工傷事故發生后不再繼續存在勞動關係的就不能認定工傷,則會導致用人單位為逃避工傷保險責任,於發生工傷事故后惡意解除與受傷職工的勞動關係,甚至像本案這樣註銷工商登記。同時,對於因遭受重傷不能繼續工作甚至因公死亡的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事實上已經徹底斷絕了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如果按照否定說,將使這類職工徹底與工傷無緣。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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