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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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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婆婆狀告兒子、兒媳:還我50萬房貸款 7月19日,海門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家住南通海門的一位婆婆將自己的兒子、兒媳告上法庭,要求歸還自己每月替小夫妻倆還給銀行的房屋貸款50萬元。 原告婆婆認為看到兒子、兒媳剛參加工作,積蓄不多,還要養育孩子,加之年輕人開銷比較大,歸還貸款壓力大。自己是普通工人,每月省吃儉用,為兒子、兒媳歸還一萬餘元房貸,算是幫助一下他們,緩解生活壓力。錢是借給他們的,現在要兒子、兒媳歸還。 被告兒媳認為自己夫妻兩都有正當工作,有固定收入,有能力歸還貸款。婆婆的做法主要是看到兒子、兒媳分居,婚姻和好無望,出於維護兒子在以後的離婚訴訟中多爭財產的目的才起訴。婆婆每月自願給兒子、兒媳歸還房屋貸款,算是贈與,自己不需要歸還。 雙方各執一詞,相持不下。那麼,父母給兒子、兒媳歸還房貸到底算是借款還是贈與呢?海門法院開庭后,當庭作出判決:婆婆每月歸還給銀行的房屋貸款應視為借款,兩被告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50萬元,於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海門法院經審理查明,兩被告是原告的兒子、兒媳。2012年,兩被告在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了住房一套,總價款為99萬餘元,首付30萬元,餘款通過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支付,原告為商業貸款的保證人。2014年3月,兩被告登記結婚。從2013年2月至2016年6月期間,原告一共為兒子、兒媳歸還59筆款項計50萬元。目前,兩被告鬧矛盾,處於分居狀態。 海門法院認定50萬元為借款而不是贈與:兒女一旦成年,當應自立生活,父母此時依法已不負養育義務。受如今高房價影響,兒女剛參加工作又面臨成家壓力,經濟條件有限情況下父母出資購房或歸還房貸雖為常事,但兒女萬不能以為父母出資乃天經地義,須知父母養育子女成年已為不易,兒女成年之後尚要求父母繼續無條件付出實為嚴苛,亦為法律所不能支持。因此,在父母出資之時未有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該出資款系對兒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於幫助兒女渡過經濟困窘期,兒女理應負擔償還義務。 法院據此作出如上判決。(陳沖 張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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