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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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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的年收益親自挑選借款人像網上購物一樣自由 相較銀行存款的低利息股票、房產、藝術品的高風險和信託的高門檻一些有小額閑錢、希望獲得比銀行利率稍高點的市民 非常熱衷低風險、低門檻、高回報的互聯網理財產品然而層出不窮的網貸平台花樣翻新的投資模式高額保障的收益承諾讓理財投資者們「眼花繚亂」網貸平台中「深深套路」讓一些理財者的發財美夢「夢碎黃粱」接下來,小編帶您一探究竟↓↓↓網路借貸指在網上實現借貸,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這個網路平台,實現借貸的"在線交易"。借貸雙方當事人在借貸過程中將資料與資金、合同、手續等全部通過網路審核實現,成就了一種新興且具有競爭發展優勢的金融服務。 網貸平台套路一:2016年中旬,網貸平台「淘金貸」上線,網上發布高收益超短期的借款標的,虛擬眾多藉資人,製作虛假交易信息。受高額利息的誘惑,大約有80名投資人先後投資100多萬元,熟料一周后,網貸平台消失,平台負責人「攜款跑路」。后被警方抓獲的犯罪嫌疑人稱其僅僅是在網路上註冊了域名、開設了網站,通過偽造某大型企業的營業執照,輕鬆將自己「包裝」為實力雄厚的網貸平台,誘惑投資人「投資理財」。涉嫌詐騙罪:《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網貸平台套路二:目前,網貸平台的法律地位尚存爭議,監管機構亦不明確,導致在行使金融職能的同時廣遭詬病。網路貸款平台不具有商業銀行性質,但運營模式卻由平台本身負責管理出借人的資金,對貸款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后將資金借出,類似於銀行的儲蓄借貸業務。涉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刑法》第174條規定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網貸平台套路三:2016年1月,「e租寶」網路金融平台及其關聯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立案偵查,揭開了網貸平台行業涉嫌犯罪的「冰山一角」。從全國各地陸續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涉罪案由看主要集中在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罪之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最高法司法解釋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四個要件:(1)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除此上述條件外,如果主觀上有詐騙、轉移、揮霍資金的初衷和動機,則可能涉嫌集資詐騙罪。網貸平台套路四:大學生網貸遭遇「裸條」引眾人圍觀,某些高利貸團伙通過一些網路借款平台向大學生提供「裸條放款」,即出借錢款時,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證的裸照代替借條。當借款人違約未還款時,放貸人以公開裸照與借款人父母聯繫的手段要挾逼迫借款人還款。而這些貸款借款利率往往遠高於國家規定的範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涉嫌敲詐勒索罪:《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實施威脅、恐嚇,索取公私財物較大的行為。「裸條」不屬於保證、抵押、質押等法定擔保形式之一,且違反公序良俗,以散布裸照施加精神恐嚇,強行索要他人財物的行為,目的手段均違法,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網貸平台套路五:各網貸平台為了加大競爭優勢,對於還款期限規定得較短,通常不足一個月,有的甚至規定為15天,給部分人提供了信用卡套現的空間和機會,為信用卡犯罪提供了滋生土壤。一些沒有資金成本的「投機者」到多家銀行辦理一些大額度的信用卡甚至使用他人的名義辦理大批量的信用卡,刷卡套現,利用銀行的資金來回周轉,從中賺取利息。一旦出現信用貸款逾期或者網貸平台倒閉,自己還是風險的最終承擔者,甚至還有可能涉嫌犯罪。涉嫌信用卡類犯罪:《刑法》第17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刑法》第196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的。「網貸」平台套路深,公眾投資理財則需謹慎理性既保護自己財產安全,又斷絕無良平台「生財」之道何樂不為信息來源:成都檢察、赤峰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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