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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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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訊,上交所、深交所分別發布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根據細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減持計劃,並予以公告。近年來,限售股包括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在解禁后減持的情況比較突出。《實施細則》新增了對這兩類特定股份的減持規範:一是特定股份減持須遵守減持數量限制。持有特定股份的股東,無論其持股比例,在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通過競價交易減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過總股本的2%,合計不得超過3%。二是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減持還須遵守特別限制。針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存在的「清倉式」減持情況,《實施細則》新增了進一步的減持限制,即除須遵守前述減持數量限制外,股東在非公開發行股份解除限售後的12個月內,通過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總數的50%。也就是說,相關股東須同時遵守這兩項限制,具體按照「孰低」原則執行。需注意的是,上述特定股份,除了股東通過IPO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直接取得的股份外,還包括在上述股份解除限售前,股東通過非交易過戶取得的股份。但股份解除限售後,股東通過任何方式取得的上述股份,不再視為特定股份,股東減持該股份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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