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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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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小岳據台灣媒體近日報道,鳳小岳遭前經紀人翁靜慧,控告鳳小岳與她簽訂演藝經紀合約,卻違約私接通告,因此提告求償違約金及損失,而「高等法院」更一審也認定鳳違約,須賠償翁女500萬新台幣(約人民幣111萬元)違約金。但鳳小岳現在所屬電影公司老闆李烈,則表示會上訴。翁靜慧提告稱,鳳小岳於2007年3月與她簽訂演藝經紀合約,由她全權代理洽商演出邀約條件及簽約事宜,卻私接雜誌封面拍攝、上電視節目等,共計11次,之後鳳小岳解約,翁女決定提告求償違約金及損失共計1300萬新台幣(約人民幣290萬元)。但鳳小岳表示他從未違約,翁女指他私接的活動,有些是電影宣傳活動,沒有酬勞,而兩人簽下的協議書,約定違約金是100萬新台幣(約人民幣22萬),並非依照違約次數計罰,就算他有違約,翁女也只能請求違約金100萬新台幣(約人民幣22萬),不過翁女還欠他片酬150萬新台幣(約人民幣33萬),因此兩相抵扣后,他無須賠償。不過最高法院更一審認為,翁女和鳳小岳簽訂經紀約后,積極安排他參與演齣電影《九降風》、《艋舺》、偶像劇「料理情人夢」、「白色之戀」等,令他躍升為知名藝人。因此認為鳳小岳11次的違約行為,使翁女無法從中獲取應得的抽成利益,決定以每次違約金50萬新台幣計算,11次共550萬新台幣(約人民幣123萬),加上2015年協議的100萬新台幣違約金(約人民幣22萬),合計650萬新台幣(約人民幣145萬),扣掉翁女積欠鳳男150萬新台幣(約人民幣33萬)片酬,更一審判決鳳小岳還要賠償500萬新台幣(約人民幣111萬)給翁女。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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