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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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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員工自願放棄社保,以公司未買社保為由辭職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嗎深圳王某2012年1月入職某科技公司,入職之時,王某簽了一份《放棄購買社保聲明》:內容是:因本人個人原因,暫時不購買社保。2016年2月,王某以公司沒有購買社保為由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4.5個月工資。律師觀點:社保繳納是公司的法定權利義務,也是員工的法定權利義務。員工在入職公司時,處於某種原因放棄社保,視為員工對公司放棄了強制購買社保的義務。事後,在沒有通知公司補交社保的前提下,倉促以公司未買社保為由解除勞動關係,是沒有經濟補償的。法院判決: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經過一系列審理,最終支持律師觀點,判決駁回了王某的經濟補償請求。 法律依據:2012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2]284號)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須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將社會保險費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事後反悔並明確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應予支持。 該規定的另外一層意思是,如果勞動者在入職時簽字自願放棄了購買社保,後來沒有提出過再要求購買社保,離職時以不買社保為由要求經濟補償是得不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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