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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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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先生與王小姐於2015年2月通過網路相識並相戀,曹先生對王小姐說目前房價漲得太快,我們將來結婚肯定要有自己的房子。王小姐表示準備房子結婚是男方的責任,自己不會出錢買房,同時自己也沒有錢,只要結婚前買好即可。曹先生在同年3月看中了上海市某區的一套二手房,價格260萬。曹先生通過房產中介公司簽署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並向出售方支付了首付款75萬,餘款準備通過銀行貸款方式支付。但當曹先生高興地等著房屋過戶時,銀行告訴他一個不幸的消息,由於曹先生以前的汽車貸款逾期次數太多,央行徵信系統顯示其個人信用非常差,故銀行不同意向曹先生放貸。曹先生聽了非常著急,畢竟合同已經簽了,若違約的話需要支付總房價的20%作為違約金。這時中介人員向曹先生提了一個建議,可以用王小姐的名義買房貸款,即產權登記在王小姐名下。曹先生於是同王小姐商議,並承諾日後的月供也是自己承擔,王小姐表示同意。雙方簽署了一份協議:該房產系曹先生一人出資,曹先生負責每月的還款,日後因房屋產生任何法律責任由曹先生自己承擔,與王小姐無關。相關變更手續和銀行貸款手續很快順利辦理完畢,同年5月完成了產權過戶登記。後來由於曹先生經常不按時歸還銀行貸款,造成銀行經常電話催討,給王小姐的生活帶來諸多煩惱,加之王小姐感覺雙方並不合適,於是向曹先生提出分手,曹先生說分手可以,房子要返還。王小姐卻說:「房子在我名下是屬於我的,再說你給我的個人資信造成這麼嚴重的損害,應當給我補償才是。」到底這個房屋屬於誰呢?1、系爭房屋應屬曹先生所有2、王小姐與曹先生之間屬於一種隱名代理關係,也稱「代持」代理制度分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兩種。本案中王小姐對外從事購房行為時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給第三人的感覺是王小姐購房,但事實上是曹先生在購房。因為通過雙方簽署的協議可以看出首付款是曹先生出的,貸款是曹先生還的,最後責任承擔也是曹先生,他們之間的協議完全表明了雙方的關係即隱名代理關係。3、曹先生可以通過確權訴訟要求確認房屋的歸屬鑒於雙方是一種代理關係,現委託人曹先生可以要求受託人王小姐返還財產,並配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王小姐稱登記在自己名下屬於自己的財產這種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對於曹先生不按時歸還銀行貸款給王小姐所造成的資信影響,理論上講應當承擔責任,但司法實踐中由於王小姐無法舉證證明自己的實際損失,因此很難得到經濟賠償。筆者提醒戀愛期間雙方感情很好時互不計較,互相信任,但信任是有代價的。王小姐在曹先生承諾時未加以思考,完全信任,結果使自己的資信受到了嚴重影響,一旦資信形成「污點」,短時間內很難消除。對於有「污點」的個人,銀行在與其進行交易時會很慎重,情形嚴重的一般會拒絕與其進行交易。因此實踐中無論出於什麼目的都不要為別人做「替罪羊」。更多房產問題關註:親愛的土木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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