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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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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菊香律師謝女士與王先生於2014年9月舉行婚禮,並於2014年11月辦理結婚登記,2015年7月謝女士生下兒子小龍。隨著孩子長大,王先生髮現小龍與自己外貌很不像,隨後王先生委託某鑒定機構做親子鑒定,鑒定結果排除王先生是小龍的生物學父親。原來,謝女士在2014年10月仍與他人有過同居情況。憤怒的王先生起訴離婚,並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20萬元。法院能夠支持王先生的訴訟請求嗎?天津日昇律師事務所律師分析,被告謝女士在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並與他人生育一子,其行為不忠實於夫妻感情,該事實也給雙方夫妻關係造成不可修復的損害,原告王先生以此為由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原告與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以支持。關於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被告懷孕時間應在原、被告舉行婚禮之後。此時,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此時間內懷孕、生育的孩子與原告無生物學父子關係的事實,必然會對原告的人格尊嚴造成損害,為孩子付出的親情與現實情形的矛盾,也必然造成原告精神的痛苦,因此法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條款,認為被告對原告精神造成重大損害,結合侵權行為內容、造成後果、被告的經濟能力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酌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為3萬元。整理 新報記者 張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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