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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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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消法的有關規定,商家構成欺詐銷售,將履行「退一賠三」的法定義務。前不久,豐都人姚先生購買奧迪車時,就遇到認購車輛為中配,實際得到的車為低配的尷尬。所幸的是,法院查明事實后做出了相應判決,姚先生也獲賠3倍車款。 買輛奧迪Q5有問題 2014年4月11日,姚先生與該縣A公司簽訂《整車銷售合同》。約定姚先生向A公司購買黑色奧迪Q5一輛,購買價款為42.66萬元,並口頭約定車輛型號為技術型(中配)。 合同簽訂后,姚先生支付A公司購車款42.66萬元。A公司與B公司聯繫車輛並支付購車款42.36萬元。B公司又與北京C公司聯繫貨源並簽訂訂車合同,並支付購車款41.86萬元。 2014年4月21日,A公司向姚先生交付了這輛輾轉多家公司買來的奧迪Q5。此後,C公司將姚先生信息告知吉林省D公司,D公司向姚先生出具了38.0152萬元的購車發票。 接車后不久,該車被檢測出車輛后雨刮不工作、後排不出風的故障。經有關機構檢測,該車「後排出風口不出風、後視鏡不能摺疊」,故障原因系加裝導致,建議拆除。 姚先生要求A公司更換車輛無果后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連帶為其更換訟爭車輛,並3倍賠償127.98萬元。 法院審理另查明,2014年4月3日,C公司職工以380152元價格向D公司購買本案訟爭車輛(奧迪Q5進取型)。奧迪Q5進取型和技術型系不同配置車輛,進取型售價低4萬餘元。 此外,訟爭車輛原廠為進取型配置,無電動摺疊外後視鏡、可加熱、三區自動空調這些配置。 法院判決三倍賠款 審理查明事實后,一審法院以A公司構成消費欺詐為由,判決A公司賠償姚先生人民幣127.98萬元。此後,A公司不服,上訴至重慶市三中院,要求二審。 三中院審理后認為,姚先生與A公司簽訂的《整車銷售合同》雖未對車輛配置進行具體約定,但買賣雙方均認可車輛配置應當為中配,現A公司交付的車輛無此配置。合同履行過程中,A公司交付給姚先生的車輛不符雙方約定,系由低配車改裝而成,致使姚先生買受中等配置品牌汽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姚先生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此外,綜合考慮訟爭車輛的實際情況、本案所涉購車協議約定的價款以及A公司、B公司、C公司購買車輛時的價格等因素,確定由C公司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但A公司在銷售車輛時對車輛驗收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遂改判由C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姚先生127.98萬元;如果C公司對上述債務履行不能,由A公司對履行不能部分承擔賠償責任。本報記者 張旭 通訊員 郭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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