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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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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為第一屆醫生集團實戰訓練營所作的法律講座,講座充滿了我對醫生集團未來法律政策的預測,故將講座PPT整理成文字版,發於個人公眾號。) 目錄一、醫生集團的法律人格二、醫生集團的法律架構三、醫生集團的法律運營(執業方式)四、醫生集團的法律責任 一、醫生集團的法律人格1、醫生集團是公司法意義上的集團公司或企業集團么?答:不是。擁有三個控股子公司的母公司才可申辦集團。但實踐也荒唐。第一個吃螃蟹者,衛計委說得先有三個醫生工作室,才允許登記成立醫生集團,所以先有三個廣州的醫生工作室,才有在此基礎上的博德嘉聯醫生集團。但後來,行政機關可能自己也覺得醫生集團本來就不是公司法意義上的集團,所以自第一個吃螃蟹者后,再也不需要有三個醫生工作室,才能在工商註冊名稱含有「醫生集團」字樣。 2、醫生集團是醫療機構么?答:不是,連最低等級的醫療機構--診所也不是。按現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只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的軟、硬體條件,且經衛生主管門衛批准的機構,才叫醫療機構。3、醫生集團是執業醫師么?答:顯然不是。醫生集團已經獨立於醫師個人,而成為一個超越醫師個人的組織性實體,這個實體有自己的獨立意志,但又不能如醫師一樣受雇於醫療機構。 醫生集團在法律上到底是什麼?人格如何?1、醫生集團的實質:乃兩個以上醫生為了共同享受執業利益,共同承擔執業風險,而組成的團隊執業模式。 正常的執業歷程:醫生自由執業→醫生團隊執業→醫療機構 目前顛倒的執業歷程:醫療機構→醫生團隊執業→醫生的自由執業 這與顛倒的經濟史類似:先有國有企業→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個人企業→個人 正常的經濟史應是:個人→個人企業→合夥企業→有限公司→國有公司2、醫生集團的法律人格一(民法上的)包括兩類: 有限公司與合夥 目前:因受限於當下的法律與理念,目前對外公告的數百家醫生集團,均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 我的預測:將來以合夥組織登記的醫生集團將成為主流,此外還包括大量的未經登記的協議合夥3、醫生集團的法律人格二(醫事法上的):醫療機構? 1) 醫生集團需要登記為醫療機構么? 不需要。因為有無醫療機構許可證,不影響醫療集團的執業活動 2)醫生集團能夠登記為醫療機構么? 不能。醫生集團本質上只是醫生團隊的智能合夥,難以滿足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物理條件定義。 3)那麼,醫生集團作為一個實體如何取得醫療服務的資質? 類似醫師個人的執業資格,國家可直接授予醫生集團的醫療服務資質。作為醫生自己組建的有民事主體資格(法律人格)的醫療團隊,取得醫療執業許可是當然之事。 互聯網醫院都能取得醫療服務的許可,醫生集團為何不能? 我大膽預測:國家必將採取通過授予醫生集團的執業許可的方式而使醫生集團執業合法化。 有執業許可,意味著有定價權,意義可謂重大。 再回顧一下正常的醫療執業歷程:醫生自由執業→醫生團隊執業→醫療機構 所以,當醫生集團具備民事主體資格(無論是合夥或公司製法人),兼具有醫療服務的法定資質時,則患方可直接起訴醫生集團,醫生集團在法律上可成為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被告,此時方可宣告醫生集團得到國家的法律認可,始得成為真正的醫生集團。 二、醫生集團的法律架構醫生集團的法律架構是指醫生集團的內部應當採用什麼樣的法律結構1、法人制:按《民法總則》(2017年10月1日生效)之規定,法人包括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 營利性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非營利性法人是指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包括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捐贈法人等。 目前登記為有限公司的醫生集團均為營利性法人。其中有全部股東均為醫生的,也有引進外來股東的。 事實上按照《民法總則》設置的非營利性法人的分類,醫生集團也很難登記成非營利性法人。這並不符合醫療服務本質上為非營利性服務的倫理本質,也不符合世界醫學潮流。故醫生集團采合夥製為勢所必然。2、合夥制 合夥制包括普通合夥制和有限合夥制。普通合夥制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均需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制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夥制是天然的非營利性組織,是最適宜於醫生集團的法律架構形式。隨著對法律理解的增強,應是將來主流。 三、醫生集團的法律營運(執業模式)1、目前法律環境下,醫生集團作為一個民事實體,可以工商註冊但也限於幾個省份。至於醫療執業許可或成為醫生的執業註冊或備案點,還未突破。醫生集團的醫生只能註冊或備案於其他的合作醫院,醫生集團的收費受限於合作醫院、受限於國家醫保。這極大限制了醫生集團的發展。 我認為,這只是整個社會尤其是衛計委的理念問題,醫生集團獲得醫療執業許可只是時間問題,且不會很久。 2、我的觀點,衛計委的保守不應成為醫生集團發展的桎梏,也不應成為醫生集團首要考慮的法律風險。醫生集團自己不強大,則國家不可能支持。目前可做或者國家不禁止的執業方式至少包括: 1)集團內醫生的自由執業:辦公室看病、上門看病、家庭醫師等。明碼收費、入賬,依法納稅、避稅。 2)自建診所或門診部,解決醫師註冊、醫療執業許可、門診或日間手術問題 3)與外部醫療機構合作 4)引進投資,建自我醫療機構平台,但此種情形下,仍應保持醫生集團的獨立性 5)醫生集團作為一個整體,為企業、保險公司等單位提供打包式服務。...... 四、醫生集團的法律責任1、現有法律條件下的醫生集團執業風險 由落地的合作醫院承擔醫療責任風險,醫生集團本身並不直接對醫療受害人承擔法律責任。醫生集團的風險在於,當醫療質量達不到合作醫院的要求或約定時,影響醫療收入。當然此為相互影響2、獨立醫療實體的醫生集團的執業風險---目前還沒有,將來必出現 1)受雇醫生產生的醫療責任 合夥制或公司制醫生集團均可產生此等責任,首先得由醫生集團承擔責任,合夥制時,各合夥醫生承擔連帶責任。 2)合伙人醫生產生的法律責任 采特殊的普通合夥時,有重大過失的合伙人對其產生的債務承擔無限或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合夥份額為限承擔責任。此種情形,出錯的醫生個人和醫生集團均有可能成為被告。醫療受害人可從合夥登記中確定相應的被告。 輕過失時,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注意: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絕大多數醫療過失可能僅僅定性為輕過失,只有違反了普通理性人而不是專業醫生才犯的錯誤時,才可能定性為重大過失。 五、醫生集團的執業責任保險 正因為醫生集團的合伙人需要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醫生集團的發展,可就說無責任保險,便無醫生集團。1、醫生集團作為一個責任主體,為旗下所有醫生購買團體醫療責任險;2、各合夥醫生分別為自己購買執業責任保險;3、保險責任人或醫療負責人為旗下團隊全體成員購買執業責任保險。一般是各合伙人自己組建的醫療團隊,或數個合伙人之間組建的醫療團隊。本公號系劉曄律師創辦,所發文章均系劉曄律師原創,並享有版權,轉載者需註明來自本公號並註明原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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