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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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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新聞網訊(記者 楊兆蓮)7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價格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此舉標誌著我區依法治價進入了新的階段。《條例》將於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1997年2月10日自治區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價格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據介紹,現行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價格管理條例》自1997年頒布施行以來,在規範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今年6月,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初審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價格條例(修訂草案)》。會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自治區政府法制辦、物價局等部門,深入銀川、吳忠等地進行立法調研,並研究提出初步的修改意見,進一步強化了價格波動、政策法規等方面的內容。本次修訂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價格條例》,主要規定了經營者價格和政府定價行為、價格調控、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條例》規定,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信原則,並享有依法自主制定實行市場調節的商品和服務、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價格等權利。同時,經營者不得利用標示的「市場最低價」「批發價」等使人誤解的或者虛假的價格手段誘騙交易相對人交易。針對價格調控與服務方面,《條例》規定,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價格干預措施,並報國務院備案。對學校、景區、大型展覽區、機場、車站、高速公路及其服務區等相對封閉區域內的經營者,以及其他市場競爭不充分、交易雙方地位不對等、市場信息不對稱等領域的經營者,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依法制定價格行為規範,合理引導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同時,對市場價格總水平劇烈波動、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異常波動、出現社會反映強烈或者集中舉報的價格問題、重大價格政策出台或者變動等情形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對相關經營者或行業組織採取書面通知、約談、公告等措施。此外,新修訂的《條例》還明確了經營者價格行為相關方面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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