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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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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快訊(記者劉洋)電影《我不是潘金蓮》中因稱「潘金蓮是不正經的女人」得罪了現實版潘金蓮。一名生於1957年、真實姓名為潘金蓮的女子,其以名譽被侵犯為由,將馮小剛、劉震雲、長江文藝出版社有限公司等9名被告告上法院,要求對方停止侵權、道歉、恢複名譽以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該案昨日在朝陽法院開庭。原告潘金蓮是來自廣東的女子,其訴稱,根據中華書局出版的《清河縣誌》記載,潘金蓮是貝州潘知州的千金小姐,大家閨秀、賢妻良母,而被告二劉震雲故意歪曲歷史事實,寫作的《我不是潘金蓮》一書將「潘金蓮」醜化成「不正經的女人」的代名詞,書由被告三長江文藝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被告四北京長江新世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發行,被告一馮小剛以導演身份改編拍攝電影。原告稱,電影出品人為華誼兄弟電影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電影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使原告在精神上遭受到嚴重傷害,該電影的出品、預告、宣傳及上映,使對原告的侵權行為大範圍擴散,給原告及其家人、家族名譽上造成重大損害,社會評價嚴重受損,不但原告精神上極其壓抑、苦悶,其家人及潘氏家族整體社會評價急劇降低,隨處可聽到對原告及潘氏家族的冷嘲熱諷。昨天的庭審上,被告答辯稱,《我不是潘金蓮》並未特指現實生活中的某個人,並未對被答辯人進行侮辱誹謗或泄露隱私,且原告潘金蓮的社會評價並未降低,故不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犯。此外,影片不存在歪曲歷史之嫌,所提及的「潘金蓮」在《水滸傳》、《金瓶梅》中早已有詳盡刻畫,影片作為當代藝術並非初次提及「潘金蓮」,並且藝術創作源於生活而高於生活,應允許虛構人物和情節。被告認為,侵犯原告名譽權無事實、法律依據,「其認為電影對其名譽損害是主觀臆想,甚至有些滑稽」。庭上,原告多次稱被告將電影定名為《我不是潘金蓮》是在拿這個名字「惡意炒作」,因為作品原名是《我不是李雪蓮》。而被告堅持電影中所提「潘金蓮」是《水滸傳》中描寫潘金蓮文學作品形象。「被告和原告從不相識,也沒有相似生活,只是名字相同,被告行為沒有侵犯原告名譽權。」此外,針對法庭詢問「電影與書中有無原告本人的相應身份信息或生活情節」,原告稱「沒有」。該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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