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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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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要求的首次交存的平均比例為20%左右。今後,對集中存管的備付金,銀行將不再記付利息。根據央行印發的《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17〕10號),自4月17日起,支付機構應將客戶備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分散存放的一系列風險客戶備付金是支付機構預收客戶的待付貨幣資金。比如,消費者的支付寶、微信賬戶餘額,以及網路消費時通過第三方支付付款、但商家尚未收到的付款資金等,都屬於客戶備付金。這些被暫時「寄存」在支付機構的資金,規模巨大。有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267家支付機構吸收客戶備付金合計超過4600億元。而這樣規模巨大的客戶備付金被支付機構以自身名義在多家銀行開立的賬戶分散存放。有數據顯示,平均每家支付機構開立客戶備付金賬戶13個,最多的開立客戶備付金賬戶達70個。規模巨大、存放分散衍生了一系列風險隱患。第三方支付產業蓬勃發展的多年裡,爆發過一系列典型事件,比如2014年分別發生在浙江易士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廣東益民旅遊休閑服務有限公司、上海暢購企業服務有限公司身上的三起事件,涉及的資金風險敞口動輒數億元。總的來看,這些年發生的亂象,主要涉及客戶備付金被支付機構挪用或違規佔用、支付機構通過在各商業銀行開立的備付金賬戶「變相」辦理跨行資金清算業務、支付機構靠吃銀行支付給備付金的利息為生等。上述亂象被寫入了2016年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第三方支付成為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的整治對象之一。2017年4月17日起實施的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是解決上述問題的重要一環。不同交存比例標準的背後從長遠角度看,監管部門意在最終實現支付機構全部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央行今年1月13日在一份公告中曾明確這一點;但短期上,安排了10號文件這一過渡方案。4月17日起,支付機構交存至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的客戶備付金,銀行將不再計付利息。在具體交存比例方面,根據支付機構的業務類型和分類評級結果綜合確定。根據10號文件,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機構交存客戶備付金執行以下比例,獲得多項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從高適用交存比例:網路支付業務: 12%(A類)、14%(B類)、16%(C類)、 18%(D類)、20%(E類);銀行卡收單業務:10%(A類)、12%(B類)、14%(C類)、 16%(D類)、18%(E類);預付卡發行與受理:16%(A類)、18%(B類)、20%(C類)、 22%(D類)、24%(E類)。上述三種支付業務類型對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的沉澱效應有較大差別,從預付卡到網路支付再到銀行卡收單,依次降低,在實際經營中,支付機構對備付金利息收入的依賴程度也各不相同。總的來說,可以看出,為抑制支付機構擴張客戶備付金規模的衝動,對客戶備付金利息收入的依賴程度越高,10號文件要求的交存比例越高。另一方面,支付機構業務評級結果越低的,10號文件要求的交存比例越高。央行每年對支付機構開展分類評級工作,綜合反映支付機構的合規經營和風險控制等情況,支付機構的合規和風控能力及管理能力越差,評級結果越低。對支付機構影響幾何?央行有關負責人1月13日答記者問時稱,10號文件實施的交存比例對支付機構的日常經營影響不大,也不會影響支付市場平穩發展。對於不影響的原因,該負責人提及三個方面,第一是,目前實施的交存比例(最低12%、最高24%)不高,不會影響支付機構的流動性安排,第二是,對於交存至專用存款賬戶的客戶備付金,支付機構在日間可以使用(通過委託備付金交存銀行辦理支取,但須在當日營業終了前將支取部分補齊)。第三是,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清算平台(以下簡稱網聯平台)正在建設中,通過該清算平台的支撐,未來支付機構只需開立一個銀行賬戶即可辦理客戶備付金的所有收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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