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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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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乘客不按規定穿(拿)救生衣或救生浮具不能開船湖南日報7月27日訊(記者 劉文韜 通訊員 陳瓊)今天上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二次審議稿完善了渡運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明確提出乘客不按規定穿(拿)救生衣或者救生浮具不能開船,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確保乘客安全,二次審議稿規定了渡船禁止開航的7種情形:能見度不良、風力超過渡船抗風等級、水位超過停航封渡水位線或其他不適航的天氣、水文條件;超載或者裝載不當;渡船存在可能影響航行安全的隱患;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和乘客同船混載,或者裝運危險品的車輛和客運車輛同船混載;船員、救生器材配備不符合規定要求;乘客不按規定穿(拿)救生衣或者救生浮具;乘客在船上打架鬥毆、尋釁滋事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渡運安全的情形。二次審議稿同時擬規定,具有第一種情形擅自開航的,由縣級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渡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具有第六種、第七種情形擅自開航的,由縣級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渡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為保障學生安全,二次審議稿還增加了中國小生上下學集中乘船時的具體保護措施:中國小生上學、下學集中乘船的,值班船員應當安排座位就座,督促穿(拿)救生衣,並登記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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