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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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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訴訟參與人陳某因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編造虛假材料造謠、誹謗審判人員,造成嚴重惡劣影響,威海經區法院依法對其開出7萬元罰單。事件回顧明察秋毫還人清白近日,經區法院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訴訟參與人陳某向被告出具《情況反映》等材料,稱本院審判人員曾與原告一起到蘇州某酒店就餐,並在酒店包間內詢問案件情況並製作筆錄。為調查事情真相,經區法院立即對此事展開調查,並調取審判人員出差記錄及庭審錄像。經查明:本案審判人員從未到蘇州給陳某做過筆錄,陳某所提到的筆錄是審判人員在經區法院鳳林法庭製作的,有監控錄像佐證。陳某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陳某故意歪曲事實、混淆是非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處理結果陳某悔不當初經區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訴訟參與人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對其作出如上處罰。陳某亦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後悔,但是為時已晚。小編提醒莫耍小聰明打官司講的是證據,要做到有理有據有節,這樣才能做到問心無愧,但是,如果想靠耍小聰明、誣陷他人甚至法官來打贏官司,那結果只能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法條鏈接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第十七條 對干擾阻礙司法活動,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行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人民法院落實的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法官因依法履職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或者被利用信息網路等方式實施侮辱誹謗,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其所在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官方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或者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維護法官良好聲譽,並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於干擾阻礙司法活動,恐嚇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覺得文章不錯別忘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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