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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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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已經於2017年2月20日商務部第9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經商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同意,《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令2005年第10號)同時廢止。 隨著城鎮化的持續推進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購車需求也隨之不斷增長。近年來,汽車銷售量呈不斷上升趨勢,市場增量的提升隨之而來也會暴露行業的弊端。為了促進汽車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於2017年7月1日正式實施!交車時必需交及格證過去4S店裡,帶汽車及格證的車比較少,大多都汽車的及格證在廠家。買了汽車后,銷售店就會跟廠家接洽,就會把汽車的及格證快遞過來,一般要等7-10天就可以拿到,而沒有及格證車主就不可挂號上牌。而新規則改變了這一傳統,其要求經銷商在交付新車的時候一定要將車子的合格證交付到車主手上,切實維護了車主利益!打破汽車品牌銷售單一授權體制新《辦法》規定,對於一些沒有經過授權的新車,要是有經銷商以書面形式提醒、聲明過的,那就可以向消費者銷售了。該《辦法》還規定,車輛供應商可以向經銷商以授權方式賣車,不過授權期限要在5年以上。打破區域銷售限制同樣的車型,同樣的配置兩個城市優惠幅度相差幾千元甚至幾萬元,但就是不賣給你!除了高價上牌費,廠家區域銷售限制的「潛規則」,還影響著市民買車的自由。新政: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如違反該規定,則可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購車渠道拓寬在舊的《辦法》中,4S店都是單一品牌授權,而且沒有明確的授權期限,但是在新的《辦法》當中,經銷商可以銷售未經供應商授權的汽車品牌,只需要告知一下供應商即可,這就意味著以後消費者要買車就比較方便了,買車的渠道拓寬。經銷商不能綁定銷售保險、金融、配件新的《辦法》規定,經銷商和供應商不可以規定消費者的戶籍所在地,限定消費者的購買區域,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也就是說買車的時候,不能再強制要求在4S店裡面上保險。經銷商不得隨意加價銷售新的《辦法》規定,經銷商銷售汽車和配件,應有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準之外加收錢銷售。也就是說有比較火爆的車型,不可以讓消費者加價拿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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