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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案 情吳某在一家私企上班,公司規定上班時間員工不允許穿拖鞋,但對於一些仍然穿拖鞋上班的員工,公司也沒有採取制裁措施。某日,因天氣炎熱,吳某便也穿拖鞋去了公司,在下樓時不慎摔倒,造成小腿骨折。事後,吳某要求公司給他申報工傷。但公司認為,吳某是因為違反公司安全規定才受傷的,不屬於工傷。吳某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分 析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吳某是在上班期間在公司內下樓取文件時摔傷的,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吳某穿拖鞋上班的行為雖然違反了公司的勞動紀律,但並不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應排除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所以,吳某依法應被認定為工傷。依 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對認定為工傷。同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綜上,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接受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認定結論。勞動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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