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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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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權利不行使,過期作廢」是一句法律人常說的格言式話語,意在強調法律意義上的權利的一個重要屬性——期限性。對於許多民事權利、訴訟權利來說,這句話都是適用的。而所謂「作廢」,未必是通常意義上的完全作廢,但也往往會因法定期間的經過而歸於部分「作廢」或客觀上的難以行使。那麼,期限在征地拆遷乃至於涉土地、房屋糾紛中究竟有多麼重要的現實意義呢?在明律師謹舉一例加以說明修。近日,當事人高女士打來電話諮詢她所遇到的案件。高女士是北京市房山區人,日前,她的家人突然告知其這樣一個她此前從不知曉的情況:其母親與某親戚存在宅基地糾紛。多年前(至少是10年前,甚至更久),這位親戚向其母親提出要求借住其在當地某村的宅基地上房屋。其母開始並不同意,但據說這位親戚竟撬門強行進入該處房屋,並自此以後舉家在此居住生活至今。現當事人的母親提出想收回這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但遭到了親戚全家的堅決拒絕,試圖上門協商溝通都被親戚家人直接請了出來。咽不下這口氣的當事人母親把這一艱巨的維權任務交給了當事人高女士,希望她通過各種渠道想轍主張這處宅基地的權利。本案系一起普通的宅基地權屬爭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6條之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其中個人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據上述規定,宅基地權屬爭議是有法律解決途徑的。然而高女士卻表示其家人拿不出任何證據來證明其對上述宅基地擁有合法的權利,簡言之房證、地證都沒有。且在爭議存續的這若干年中,她們對於涉案宅基地的權屬是否發生登記、變更等情況並不了解,維權完全處於毫無頭緒的狀態。對此情形,在明律師已建議其對涉案宅基地的法律狀況進行了解,但同時也表示,這種情況下維權的難度將會很大。在明律師想通過這樣一個再常見不過的諮詢告訴大家,權利不行使,「過期」真的可能「作廢」。在征地拆遷維權中,最重要的基礎性條件就是要明確被徵收房屋、土地的權屬。當事人只有具備了被徵收人的主體資格、法律地位,才可能發動後面的維權行動。而如果連這個資格、地位都不具備,通俗地講你跟涉案房屋、土地就沒關係,那又談何補償權益呢?試想,若高女士的母親在若干年前事情剛發生時及時進行處置,其可能收集、提供的證據很可能會比今天容易實現得多。且在這些年中,親戚一家實際對涉案房屋、宅基地實現了佔有,這種事實上的佔有狀態依據《物權法》的規定是受保護的。目前的情況,對於高女士一家來說,的確不容樂觀。而造成這一不利局面的根源,就是其在可能享有權利的情況下沒有及時行使權利,而是選擇了躺在權利上睡大覺。而與「權利不行使,過期作廢」相近似的另一句法律格言就是:法律不保護權利之上的睡眠者。若要主張權利,請趁早。否則,律師也可能無能為力。征地拆遷維權是如此,房屋土地維權是如此,一切維權,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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