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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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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為規範人們行為、調整法律關係的一種規則,用司法判決來釐清平台方、用戶、第三方等之間的法律責任,進而促使平台方規範運作、限制野蠻生長不失為一個好的方法。筆者今天遇到了一件令人不太爽的事情。本打算騎著共享腳踏車來上班,好不容易在家樓下找到了一輛車,打開鎖后一推發現推不動,原來是有人又給腳踏車上了一把私鎖。筆者實在是無語。共享本就是大眾分享,共享經濟下國人有點小聰明、愛貪小便宜的惡劣本性就直接暴露在公眾眼前。新事物的發展總是伴隨著新的矛盾。除了筆者遇到的被上私鎖,新聞報道的被偷、亂停亂放、惡意破壞等等問題外,近日共享腳踏車又攤上了其他事。據北京青年報報道,今年1月,31歲的馮先生出捷運站后租用ofo共享腳踏車,在下坡騎行時失控摔傷。馮先生稱自己牙齒有6顆受損,唇部和面部嚴重受傷,鼻樑骨折。馮先生認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車輛剎車失靈,運營商未盡維護檢修義務致產品質量缺陷和安全隱患。馮先生將運營方訴至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索賠醫療費等2萬元。從法律上來說,馮先生交付押金並租賃腳踏車的行為已經和ofo公司構成租賃合同關係。而馮先生摔傷,又構成了侵權責任關係。對於馮先生來說,二者可擇一起訴。但無論基於哪種法律關係,ofo公司作為共享腳踏車的經營者,都有保障馮先生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義務,ofo公司應提供質量合格的腳踏車,而考慮到腳踏車的易損壞性,ofo公司應經常性地檢測腳踏車並進行維護、維修。就本案來說,若經鑒定機構鑒定,馮先生所騎的腳踏車存在質量問題,而造成事故的原因確實是質量問題造成的,那麼ofo公司就很有可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共享腳踏車的出現,極大程度上便利了人們的生活,也解決了最後一站路的問題。據悉,現已有千萬輛共享腳踏車投入市場,隨著共享腳踏車的進一步投放,這樣類似的事故只會越來越多。法律作為規範人們行為、調整法律關係的一種規則,用司法判決來釐清平台方、用戶、第三方等之間的法律責任,進而促使平台方規範運作、限制野蠻生長不失為一個好的方法。然而,對於新事物的發展總是要抱著支持的態度,考慮到腳踏車的易損壞性和腳踏車使用過程中實際上是完全受用戶支配的這個特性,也不可給平台方過重的責任。畢竟,騎過腳踏車的大家都知道,只要騎車者多點注意,就算出現鏈條脫落、剎車失靈等小問題,也不會發生大事故。因此,在促使平台方規範運作的同時,作為一個用戶,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考慮,騎車前應檢查車輛是否完好,騎車中也應多注意安全。(作者:金晶 中觀法律顧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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