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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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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江蘇省鹽業集團原董事長、江蘇省鹽務管理局原局長王德善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認定被告人王德善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德善利用其擔任江蘇省鹽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江蘇省鹽務管理局局長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業務招投標、職級晉陞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41.85萬元。2008年,王德善在江蘇省鹽業集團有限公司併購重組過程中,對江蘇省國資委出具的備案提示意見未組織落實,造成投資損失人民幣3.47億元。王德善還違規向其他企業出借款項以及為下屬企業借款進行擔保,造成損失人民幣6.01億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德善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王德善受賄犯罪情節嚴重,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王德善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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