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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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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通知》明確:「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目前建築業有兩種繳納增值稅的方式:一般計稅方法稅率為11%、簡易計稅方法稅率為3%。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後的建築工程項目,一般納稅人身份的企業按照一般計稅方法,增值稅稅率為1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通知》將原文「可以選擇」刪除,修改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也就是說,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除了「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外,沒有其它選項。這就意味著,只要建設單位自行採購主材,項目就要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施工企業提供3%的增值稅發票。以往,施工企業相對處於弱勢地位,此次修改,對施工企業而言可以說是有利的。這也是《通知》中最讓施工企業歡欣鼓舞的一點。《通知》稱,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餘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業內人士指出,按照規定,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預收款即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服務發生地或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這一點與之前相比沒有改變,此次《通知》給予了再次確認。但對於企業來說,預交部分稅款,有一定的減少佔用資金的效果,有利於企業的現金流。建築業在開展「營改增」試點以前,營業稅在建築服務發生地繳納,試點以後,增值稅的納稅地點是機構所在地。營業稅取消后,建築服務發生地的稅收沒有了。《通知》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雖然企業希望能夠在同一個地點繳稅,但從事實上看,企業享受了建築服務發生地提供的服務,應當繳稅。而從全行業的視角來看,這項政策也有利於全國統一市場的建設。查閱更多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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