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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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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發布新規,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按年申報商品住房上市供應及銷售計劃,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后,必須在10日內將所有房源一次性對外公開銷售。同時,對於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不得排號、預訂,不得進行預售廣告宣傳、不得對外開放銷售場所。 以下行為視為捂盤惜售:達到商品房預售條件,不及時申請辦理預售許可的;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未公開銷售的;同一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採取分幢、分單元、分層開盤的;採取其他方式對已取得預售許可的未銷售房屋不進行公開銷售的。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執業人員在開展經紀業務時,不得炒賣房號,不得在代理過程中賺取差價。 在洽談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經紀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誘導、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資料規避限購政策;無正當理由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未進行徵信審查,收取預訂款或向購房人承諾可按揭貸款購房;採取「電商」等合作模式,通過第三方在網簽合同約定價款之外加價出售房屋或者價外收取「團購費」「會員費」「信息諮詢費」等費用;在合同中約定代為收取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另設其他賬戶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購房人房款(包括預訂款、首付款、按揭貸款等);以補充約定條款等形式減輕、免除應承擔的責任或不合理地加重購房人責任、排除購房人主要權利等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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