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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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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藍字關注我們利用37部POS機幫人非法套現或「養卡」賺取手續費,不到兩年時間套現2.4億餘元,獲利135萬餘元。2017年5月,經掇刀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掇刀區法院一審以犯非法經營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9年3個月,並處罰金154萬元。周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荊門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緩刑考驗期內,上個世紀60年代出生的周某是荊門某貿易公司老闆,主營汽車及零配件銷售、建材銷售等。2015年5月,周某因犯非法經營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4萬元。因經營不善賺不到錢,周某便「掛羊頭賣狗肉」,在自己的經營場所經營POS機,為客戶提供信用卡套現、養卡等業務,從中收取刷卡手續費牟利。2015年6月8日,人民銀行荊門市中心支行反洗錢科發現荊門某貿易公司在短期內頻繁發生刷卡交易,資金轉入后迅速轉給個人,觸發了該行套現監控系統,遂將該涉嫌犯罪的線索移交給荊門市公安局。2016年4月25日,荊門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同年5月18日,周某被抓獲。一審獲重刑,終審維持原判2017年5月,掇刀區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向掇刀區法院提起公訴。經審理查明,周某在自己經營的商貿公司內,通過廣告宣傳等方式公開招攬信用卡套現、代為還款(俗稱「養卡」)業務,利用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為信用卡持卡人套現、養卡,並從中收取刷卡金額0.5%—0.8%的手續費牟利。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周某先後用自己公司的名義以及朋友或熟人的公司名義申辦37部POS機,用於經營信用卡刷卡套現、養卡業務,累計為他們刷卡人民幣2.4億餘元,收取手續費人民幣135萬餘元。經公訴人指控,掇刀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在緩刑期考驗期內犯新罪,撤銷2015年5月刑事判決中「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4萬元」的緩刑部分,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3個月,並處罰金154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判決后,周某不服,提出上訴。經荊門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荊門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遂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檢察官釋法承辦檢察官認為,周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以虛擬交易的方式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周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決定執行刑罰。大家都在看⏩(709)擔保有風險 簽字需謹慎⏩(708)利劍已出鞘!——沙洋縣檢察院職務犯罪案件查辦成果豐碩文字:羅光旭 | 編輯:王芸芸 | 審核:王宇荊門檢察 jmjc0724關注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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