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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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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日期從哪天算起?食安法中關於食品保質期的定義,食品保質期指食品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那麼食品保質期具體該從哪個時間算起呢?下面,我們就一起看看下面這兩個案例。案例一大連某超市門店與尹女士打了一場官司,起因是2015年3月6日,尹女士所購買的朱古力餅乾(216克裝)18盒,單價為16.2元,另一款朱古力餅乾(72克裝)13盒,單價為5.2元,總價為359.2元。購完物之後,尹女士發現這些商品已經過期,產品上顯示,生產日期是2014年6月6日,保質期為9個月,她據此認為這些商品過期了,於是來到服務台投訴,投訴未果的情況下,她向西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的規定,生產日期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應從該日起計算保質期,故原告購買的餅乾屬於超過保質期。鑒於此,判原告勝訴。而被告的代理律師認為保質期的起始時間是生產日期的第二天,尹女士所買食品「還差1天過期」。二審上訴人即超市一方提交了《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食品保質期有關問題的復函》,在該函中表述,食品生產者可以選擇以具體日期或者固定時間段的形式標示保質期,保質期應與生產日期具有對應關係。以固定時間段的形式標示的,可以選擇以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日期的第二天作為保質期的計算起點。超市認為本案所涉及到的產品,生產日期是2014年6月6日,保質期為9個月,如果從生產日期算起,原告購買時是3月6日,屬於過期食品,而如果從生產日期的第二天算起,則原告購買時是3月6日,屬於未過保質期。根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食品保質期有關問題的復函》以及產品廠家的表述,法院認為,涉案產品的保質期應該從生產日期的第二天算起,也就是從6月7日開始計算,原告在購買時並未超過保質期。撤銷一審的民事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該案例來源於紅盾論壇)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司關於預包裝食品保質期標示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衛食品標便函〔2015〕58號食品工業協會: 你協會《關於建議明確保質期計算起點有關問題的函》(中食協函〔2015〕11號)收悉。經研究,現回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2011),生產日期是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籤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於銷售,並保持標籤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食品生產者可選擇以具體日期或固定時間段的形式標示保質期,保質期應與生產日期具有對應關係。以固定時間段形式標示保質期的,可選擇以生產日期或生產日期第二天為保質期計算起點。 專此函復。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司 2015年4月1日某工商所收到舉報,反映某超市銷售的某品牌食品過期了卻仍在銷售,執法人員接報后查看實物,發現食品外包裝上印有:生產日期為2014.04.09,保質期7天,冷藏0-4攝氏度等標註字樣;提供的購物發票顯示購買日期為2014/4/16。於是出現了一個問題,如果按照正常加法,9加7等於16,那16號並未過期,但舉報人認為保質期應包含9號當天,這樣9號至15號共為7天,16號應該是過期了。那麼假設生產日期是9號的晚23點怎麼辦?或第一日生產時間至第二日銷售時不滿24小時,該怎麼計算呢?對這個突然出現的問題,執法人員現場一時也難以準確定義,隨後展開證詢工作。一方面,向上級食品主管部門請示,上級部門回複目前確實無界定保質期迄止計算方式的明確條文標準,但應當包含第一日,即16號為過期;另一方面,向質監製標部門證詢,意見基本和第一條相同;同時,執法人員還向部分生產銷售企業了解情況,回答並不統一,但應包含第一日的意見占多數。執法人員還嘗試通過互聯網尋找案例,也未獲詢指導性案例借鑒。后經過討論,初步形成統一意見:「本案應以包含第一日為迄始,16號為過期日。理由是:該外包裝上標註的生產日期僅註明年/月/日,未細化至時/分/秒,本著充分保護食品安全與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宗旨,應最大化生產銷售者的責任負擔。涉案食品外包裝上無法證明第一日生產至銷售時間是否低於24小時,應視為一天,因此判定其過期,應按銷售過期食品處理。(該案例來源於南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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