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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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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六七月份,各城市會陸續調整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上限,這將直接影響到廣大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錢包。住房公積金繳存上限與當地的職工平均工資相關,後者一般是逐年上漲,因此公積金繳存上限一般也跟著上調。此番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上限,獲益更多的是高收入群體,而中低收入群體原本月平均工資就低於繳存上限,上限是否調整對其並沒有太大影響。所謂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筆者認為,住房公積金作為一項公共政策,尤其作為一項涉及龐大群體的公共政策調整,不能出現「劫貧濟富」傾向,這樣不符合公共政策的定位,也違背公共政策的「劣勢者利益最大化」原則,也對社會公平分配起到了逆向調節作用,相關部門急需正視並及時糾偏。住房公積金是一項公共性很強的政策,而不是「單位有錢就多繳一點」的完全市場行為。這是因為住房公積金具有以下特徵:一是普遍性,即城鎮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要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二是強制性(政策性),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有權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三是福利性,除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外,單位也要為職工繳納一定的金額,而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低於商業性貸款。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不能簡單地執行多繳多得的市場競爭機制。換句話來說,就是不能以市場效率來為住房公積金「劫貧濟富」作為辯解理由。公共政策的「公正性」並不是一句泛泛而談的套話,其實是有標準的。公共決策學認為,公正的標準有四條:一是個人福利最大化,即使得所有人的福利都最大化;二是保障最少量的福利,即增加某些人的福利,但使情況更為糟糕的人能獲得最低基本數量的福利的保障;三是使凈福利最大化;四是使分配福利最大化。顯而易見,此番住房公積金調整的結果是使得高收入群體受益,是不符合公共政策的「公正性標準」的。同樣,公共政策的「公平性」也是有其評判標準的。一是公眾無偏原則,即制定政策要謹慎考慮所有繳納公積金人的利益,應持有「無偏」的態度。二是個人受益原則,即政策的最終受益者都必須要落到「一般人」身上。公共政策的分配普遍原則也是要使得利益普及到一般人,而不是局限於少數人。三是劣勢者利益最大化原則。即公共政策應當讓困難群體或個人得到最大的照顧,享受到最大的利益。總之,住房公積金是一項涉及面廣的公共性政策,且是「安居」這一最大的民生,不能簡單以市場效率來調節或調整政策。而從公共政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的角度來審視,住房公積金上調使高收入群體受益更多這一結果,更是存在不合理性,凸顯了亟待調整的迫切性,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高度重視並及時糾偏。(盤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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