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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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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隨著社會的發展,汽車逐漸成為了每個家庭的必需品。但是面對日益緊張的停車位,由車位引發的糾紛也不斷出現在居民的生活中。近期,在合肥多個小區中都有業主反映,小區車位只售不租,並且車位的出售價格十分高昂,業主們難以接受。為何車位的糾紛屢屢發生,合肥各個小區的車位價格又如何制定?車位的租售市場中有是否有統一的標準?為此本站策劃《高價車位之爭》系列策劃,深度解析合肥小區車位租售問題。萬家房產網7月6日報道 面對市場不斷出現的小區停車位糾紛,部分小區業主與開發商各執其詞。一方認為停車位應該屬於全體業主,但是在一些開發商看來,小區車位應該是「誰建設、誰受益」,面對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車位的歸屬問題似乎仍需規範。合肥小區車位歸屬問題各執其詞車位歸屬各執其詞糾紛不斷從目前合肥各小區中屢次出現的車位糾紛案例來看,不滿租售車位的分配,要求公開租售車位的收益,都成為了業主普遍關注的問題。根據《物權法》中的規定,小區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服務用房以及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不少業主認為停車位都是屬於小區的公共設施,所以無論是售賣還是租賃,所有的費用都應該歸全體業主,並且,租售的分配也應該經過全體業主的同意。但是對於業主的說法,合肥某小區的物業工作人員卻表示,如果按照《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地下工程應本著「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維護」的原則,允許建設單位對其投資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自營或依法進行轉讓、租賃。類型不同決定車位租售從目前合肥市場中車位的分類來看,對於人防車位,要求根據「誰建造、誰受益」的原則,但是開發商只擁有使用權,不擁有產權,所以只能出租,並且租期不得超過20年。而開發商可以出售的車位必須要是產權車位,開發商擁有車位產權,可以自行決定售賣。並且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佔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北京大成(合肥)律師事務所饒先鋒律師表示:「業主在購買或租賃車位時應該對本小區的地下車庫加以區分,如果屬於人防的,其產權因為其建造屬性由國家所有,對非人防車庫原則上屬於建設者所有。」業內建議規範市場保障弱勢權益安徽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王雲飛表示:「現在因為小區車位而引發的矛盾,已經影響到了很多市民的生活,成為了一種社會問題。」王雲飛認為,在小區的車位管理中,開發商和物業應該進行靈活的處理,有能力購買車位的業主提倡購買,而對於部分沒有能力承擔的業主,應該要首先滿足所有業主的需求。並且希望相關部門能夠儘快的出台相關的規定,以規範市場的行為,保障弱勢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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