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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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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上訴人廣州市白雲區財華鞋廠、李連鳳與被上訴人姜秀梅、原審被告拜有財、拜建華、原審第三人廣東創富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黃柏強、李智擔保追索權糾紛一案上訴人廣州市白雲區財華鞋廠、李連鳳與被上訴人姜秀梅、原審被告拜有財、拜建華、原審第三人廣東創富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黃柏強、李智擔保追索權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 告(2016)粵01民終13990號拜建華、拜有財、廣東創富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黃柏強、李智: 本院受理上訴人廣州市白雲區財華鞋廠、李連鳳與被上訴人姜秀梅、原審被告拜有財、拜建華、原審第三人廣東創富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黃柏強、李智擔保追索權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6)粵01民終1399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8192元,由上訴人廣州市白雲區財華鞋廠、李連鳳共同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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