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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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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於2013年1月在家園公司購買價值1.5萬元的電器設備,並使用銀行卡通過某銀行提供的POS機支付了全部貨款。后家園公司因無法供貨,又使用該POS機為王某辦理了全額退款事宜,列印了交易憑證(交易小票)並交由王某簽名,該憑證的持卡人簽名處載明:「本人同意以上交易,同意將其記入本卡賬戶。」王某因一直未收到該款,故依據前述交易憑證將某銀行訴至法院,以雙方存在合同關係為由,請求判令某銀行支付貨款1.5萬元。某銀行稱其只是交易資金結算服務的環節之一,與王某無合同關係,且其並未收到家園公司划轉的退款,故不同意王某的訴訟請求。[分歧]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買賣合同解除后王某、銀行與家園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二是交易憑證能否表明銀行負有向王某支付退款的合同義務。一種意見認為,買賣合同解除后,家園公司應當向王某退還貨款,該公司使用POS機辦理退款事宜,王某在退款交易憑證上簽字,表示王某同意此種退款方式,即同意由某銀行具體實施退款行為,銀行成為家園公司的履行輔助人。現王某未能收到退款,應由家園公司向王某承擔責任,故應裁定駁回王某對某銀行的起訴。另一種意見認為,買賣合同解除后,家園公司負有向王某退還貨款的義務。該公司使用某銀行提供的POS機列印出退款交易憑證,可認定該公司將其退款義務轉移給銀行,王某在交易憑證上簽字,可視為王某同意該債務轉移行為。故某銀行負有向王某退還貨款的義務,王某的訴訟請求可予支持。[評析]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1.關於買賣合同解除后王某、銀行與家園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王某與家園公司訂立電器設備買賣合同,並通過銀行的POS機刷卡支付貨款。此後,王某與家園公司解除買賣合同,家園公司負有向王某返還貨款的義務。家園公司與王某採用的返還貨款方式為銀行卡收單業務中的退貨交易方式,即通過第三人某銀行將所退貨款記入王某的銀行卡賬戶。從整個交易過程看,第三人某銀行並非買賣法律關係主體或買賣合同解除后的貨款返還義務主體,而是家園公司向王某履行貨款返還義務的輔助人。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某銀行未能將所退貨款記入王某的銀行卡賬戶,應由債務人家園公司向債權人王某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在王某未能收到退款的情況下,家園公司不論是否已將該款項划轉到銀行,都應當向王某繼續履行退款義務,而某銀行無需向王某承擔違約責任。2.關於交易憑證能否表明銀行有義務向王某支付退款的問題。退款交易憑證上載有商戶名稱、商戶編號、銀行卡號、交易類型、退款金額等退貨交易信息,持卡人簽名處載明:「本人同意以上交易,同意將其記入本卡賬戶。」王某簽署該交易憑證的行為,表示其同意家園公司通過銀行返還貨款,以及同意銀行將退款記入其相應的銀行卡賬戶,但並不表示銀行同意承擔家園公司對王某的退款義務,故不會產生銀行成為退款義務主體的法律效果。銀行與其特約商戶家園公司存在銀行卡收單業務關係,需為家園公司提供交易資金結算服務,而交易憑證即系銀行為家園公司提供退貨交易資金結算服務所需的憑證,並非銀行向王某作出的無條件支付特定款項的承諾,故銀行與王某之間亦不存在結算合同關係。綜上,王某與銀行不存在合同關係,王某起訴銀行請求支付貨款沒有法律依據,法院最終裁定駁回王某的起訴。需要指出,商業銀行廣泛開展銀行卡收單業務,為特約商戶提供受理終端,而消費者容易將其對商業銀行的特殊信任延伸至特約商戶。商業銀行應當對退貨交易等交易類型加強業務和風險管理,縮短退款到賬的期間,在交易憑證的顯著位置向消費者提示退款到賬的非即時性及退款失敗的風險,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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