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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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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作為日常聊天工具手段之一,已經深入人心,聊天可以聊家常聊人生聊工作,都是日常小事。但是有的人玩微信卻玩出了勞動糾紛,這是為何呢?跟著小編去看看。李小姐是一名設計師,從2012年年底,她開始為一家設計公司在xx等地的項目開展工作,而讓李小姐感到困惑的是,自己雖然為公司工作,但公司卻遲遲不願和她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繳納社會保險。在多次與公司協商未果后,李小姐提出辭職,並將公司訴至xx區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賠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對此,公司認為李小姐並不是公司員工,雙方沒有勞動關係,李小姐是在為案外人工作。庭審中,為證明自己的確屬於這家設計公司的員工,她向法庭提交了自己與馬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涉及日常費用報銷事項等內容。雖然李小姐為微信記錄進行了公證,並證實該微信號就是馬某,但公司仍提出了不同的意見,質疑微信的來源和真實性。最終,法庭經過審理,認為李小姐提供的一系列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並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證實了她日常進出設計公司的工作場所為公司工作,公司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公司對她進行管理等事實,因此確認李小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公司不僅要支付李小姐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還要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等共計近8萬元。小編寄語雖然電子證據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但作為電子證據的一種,微信證據亦存在認定難等特點,勞動者要注意取證方式、取證的及時性以及相關的補強證據,以提高證據的證明力。李女士在xx市xxxxxxx美容有限公司做庫管。她稱,2013年6月4日,她因家事煩悶,在微信朋友圈發了篇表達當時心情的文字,被公司老總誤解為因工作而發,並將其辭退。李女士提請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解除經濟補償金、工資等。勞動仲裁做出其公司需賠償2萬餘元的裁決后,xxx公司不服裁決,起訴至xx法院,稱李女士於2013年6月5日自行提出離職並於6月6日辦理了工作交接。李女士是因個人原因主動離職,故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李女士認為,由於xxx公司法人代表唐女士誤解了其在微信朋友圈發的文字,並回信「如果一份工作讓人如此悲傷,不做也罷」,這即為東方美公司辭退其的意思表示。後來,唐女士在2013年6月6日將其辭退,再次確認了是因其發微信被辭。最終,xx法院判決xxx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4萬元,並支付工資差額140餘元、未休年假工資6000餘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李女士在朋友圈發表的微信內容,並未指向具體的人或事,但唐女士的評論,卻明確指向了工作。李女士在唐女士評論后立即用微信方式做出解釋,而唐女士於6月6日通過簡訊方式明確回應李女士,並要求李女士於當日辦理了工作交接。同時,雙方提交證據顯示,李女士始終未做出辭職的明確意思表示。所以xxx公司如不能證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合理性,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小編寄語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在微信交流平台上,應對自己的言論負責,尤其在工作群中發言更應謹慎注意自己的言論。來源 | 法律快車點擊閱讀原文,獲取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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