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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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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公 告(2017)粵0105民初609號朱嘉華: 本院受理原告孫華訴被告朱嘉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經本院依法發出公告,被告你未在公告的期限內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7)粵0105民初60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被告朱嘉華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清還借款24000元給原告孫華,並從2017年1月13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付利息及違約金給原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556元,由被告負擔。上述受理費已由原告預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履行本判決時將其應負擔的受理費556元直接支付給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訴,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 六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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