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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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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消費者買到過期食品 索賠6000元本報訊(記者貢姚青)昨日,消費者李先生致電12345便民服務熱線投訴稱,他們在吳中萬達的永輝超市買到了過期食品。李先生告訴記者,5月6日,他們一行人在這家超市買了六袋盼盼品牌的麵包,每袋13.9元。記者看到這六袋「盼盼奶香味干蛋糕」包裝上的生產日期為2016年5月4日,發票收據顯示為2017年5月6日下午購買,發票專用章為「江蘇永輝超市有限公司蘇州石湖路分公司」。記者注意到,這六袋麵包的發票都是獨立分開結算的。「所以我們要求店家賠付6千元。」李先生說。昨日下午,記者來到永輝超市核實情況。「這個發票的確是我們超市開出來的,至於那些麵包的來源我們持懷疑態度,因為我們庫存里多出來六袋麵包。」負責休閑食品的主管經理周先生告訴記者,我「們願以每袋200元的價格進行賠付,也就是賠償總金額為1200元,可他們開價6000元,我們無法接受。」記者離開時,雙方在賠償金額上未達成一致。記者了解到,根據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了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這也就意味著,消費者買到過期食品,最低可獲得1000元賠償。而對於李先生這種以分開結賬的「維權方式」來進行索賠的情況,是否適用上述條款?相關律師表示可通過訴訟由法院來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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