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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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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徐玉玉案折射互聯網司法新思維沿用傳統犯罪證據規則應對互聯網犯罪,會存在打擊力度弱的問題。適應互聯網犯罪的證據規則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形成和完善□葉泉7月19日,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文輝等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公開宣判,以被告人陳文輝犯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犯詐騙罪,分別判處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罰金從六十萬元到十萬元不等。有人說徐玉玉案具有標誌性的意義,標誌著什麼呢?標誌著司法機關對互聯網犯罪的態度從守勢轉向了攻勢,從消極轉向了積極。在徐玉玉案之前,網路電信詐騙案呈幾何狀爆髮式增長。面對互聯網犯罪的洶洶來勢,如何有效治理,是全社會共同面臨的難題。而徐玉玉案是一個轉折點,此後,嚴懲網路電信詐騙案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在此案審理過程中被法官反覆提及且具有重要意義的司法解釋——《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正是在徐玉玉案發生後由兩高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我們先來看看此案判得重不重?很多網友認為判得不重,甚至還有人認為判輕了。可是以主犯陳文輝為例,他被判無期徒刑,罪名是詐騙罪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詐騙罪最高刑是無期,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最高刑是7年,陳文輝分別被判處無期和5年有期徒刑,基本上可以說是頂格判的,不能算是輕了。也許正因為如此,可能有些人,特別是一些學者會隱隱有些不安,覺得案子是不是判得重了呢?長期以來,在互聯網犯罪這個問題上,學界和實務界,法官和公安之間是有很大分歧的。公安機關處在打擊網路犯罪的最前沿,所以他們的感受很深刻,他們一方面認為現行法律在互聯網犯罪問題上有漏洞,導致很多互聯網犯罪活動無法定罪量刑,由此導致打擊不力,比如不久前著名的浙江刷單案,法院最終認定的罪名是非法經營罪,但是這個罪名其實很難描述互聯網上的經濟犯罪行為。另一方面他們認為我們現有的司法審判證據規則不適用於互聯網犯罪。互聯網犯罪具有特殊性,公安機關破獲的一些互聯網犯罪案件拿到法庭上,在舉證時會遇到諸多難題,導致一些案件偵破容易定罪難。而學界和一些法官對互聯網犯罪則表現出了一種更加謹慎的態度。正如徐玉玉案所表現出來的一樣,互聯網犯罪具有涉眾化、低齡化等特點,徐玉玉一個案子就判了7個人,而事實上牽連到此案中的人遠不止7個,上下游產業鏈加起來幾十人、上百人都有可能。同時,我們還看到被判刑的7個人年齡都不大,特別是那個另案處理的「黑客」杜天禹,他的年齡和徐玉玉相仿,網上有不少像他這樣的年輕人從事著一些非法活動,可他們自己還不知情。刑法專家們擔心的是把這麼多懵懂無知的年輕人都定罪判刑,是不是符合刑法的本意。學者們還擔心,我們現行刑法中的一些罪名是否能夠簡單地套用到互聯網中來,比如上文提到的「刷單」能否構成刑法中的非法經營罪。有互聯網業內人士提出黑客非法進入他人電腦的行為可以等同於侵犯他人住宅的行為,甚至認為司法機關可以運用法律原則進行互聯網犯罪的審判和定罪。互聯網業內人士的這些提法顯然都讓學者們感到不安,罪刑法定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則,因為要嚴厲打擊互聯網犯罪就必須要突破這一原則嗎?雖然各方對打擊互聯網犯罪存在著不同的看法,但從徐玉玉案一審判決來看,從重從嚴應該是共識。只是在互聯網犯罪的理論與實踐中還會有爭論,特別是關於互聯網犯罪的證據規則,沿用傳統犯罪證據規則會存在打擊力度弱的問題,而適應互聯網犯罪的證據規則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形成和完善。不久前,杭州互聯網法院的設立似乎釋放出了某種積極的信號,即讓互聯網司法專業化、專門化,以此解決司法實踐中新型犯罪審判難題。徐玉玉案雖然是個案,但從中我們可以看到未來互聯網司法的新思維和新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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