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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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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於2017年3月23日作出京保監罰〔2017〕4號處罰決定。經查,北京金隅民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隅民生代理公司」)存在未按規定辦理執業登記併發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編製提供虛假資料;未製作、使用客戶告知書;未按規定使用獨立的代收保險費賬戶;未按規定報告住所變更事項的問題,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3年修訂)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五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3年修訂)第八十七條,我局決定對金隅民生代理公司處以警告、罰款39萬元的行政處罰,並責令改正違法違規行為。時任金隅民生代理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張士峰(身份證號:133027XXXXXXXX063X),是對上述違法違規問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五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3年修訂)第八十七條、決定對張士峰處以警告、罰款9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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