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科技 娛樂遊戲 美食旅遊 時尚美妝 親子育兒 生活休閒 金融理財 健康運動 寰宇綜合

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加入好友
大家好,我是刑法君以後就拜託大家和溫檢君一起來認識我了!鞠躬▼▼▼刑法君之罪刑法定原則篇罪刑法定原則又稱罪刑法定主義,是指什麼行為是犯罪和這種行為應當如何處罰,都必須預先由法律明文規定的刑法原則。我是小費(費爾巴哈),來自德國,聽說我這句話成為它(罪行法定原則)的經典表述:「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罪刑法定原則的確立是近現代刑罰史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它已經成為刑法的基本原則,有時刑法區別於其他法律的重要特徵之一。1997年新修訂的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該規定標誌著在刑法中正式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1212年英皇約翰簽署的英國大憲章第39條的規定,但是大憲章只不過是程序上的規定,並不是宣布了罪刑法定原則在實體法上的確立。在大憲章之後,罪刑法定的部分思想在英國反覆得到確定。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八條規定,法律只應當規定嚴格的、明確的、必須的刑法,而且除非根據在違法行為之前制定公布並且合法的適用的法律,任何人都不受處罰。這一規定後來成為法國大革命以後第一部憲法即1791年憲法的序言,並為1791年的憲法典所採用,1810年的法國刑法典繼續規定了該項原則,其第4條規定,「不論違警罪、輕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實施犯罪前未規定執行法處罰之。」從此罪刑法定原則成為成為近現代刑法的基本原則,並被各國刑法廣泛採納,法國刑法典也被認為是罪刑法定原則的直接淵源。罪刑法定原則的主要功能在於限制司法權,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權利罪刑法定原則是近代啟蒙思想的產物。在法國大革命前,啟蒙思想家針對歐洲封建社會的罪刑擅斷主義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則,其目的在於保障人權和限制國家刑罰權的無端發動。當時,啟蒙思想家從政治哲學等方面為罪刑法定原則提供了理論基礎,一般認為近代罪刑法定原則產生的思想理論基礎主要有兩個,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和費爾巴哈的心理強制說。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和人們觀念的變化,現在一般認為,現代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理論基礎是民主主義和人權尊重主義。根據民族主義的要求,為了防止司法機關肆意妄為和濫用權力,犯罪和刑罰必須要由國民選出的代表組成的司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來規定。根據人權尊重主義的要求,為了保障人權,必須將什麼行為是犯罪和將對該犯罪行為處以何種刑罰前對民眾予以明確,使他們能夠預測自己的行為是否會被處罰,從而作出行為選擇,同時禁止以事後制定的法律處罰行為人。因此,罪刑法定原則是以人權保障為價值取向,以限制國家刑罰權的無端發動為目的的定位,以法治主義為制度基礎的刑法基本思想和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豐富,他經歷了一個從絕對到相對,從形式到實質的發展過程。傳統罪刑法定原則主要有四項:(1)排斥習慣法,即司法機關只能依照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定罪處罰,而不能根據習慣法處罰行為人。(2)排除絕對不定期刑,按照罪刑法定原則防止司法權濫用的初衷,最好的方式是實行絕對確定的刑罰,而不給司法人員以任何的自由裁量權,但是這種做法是司法人員不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對犯罪人作出處罰,不利於個案具體正義的實現。但是,如果實行完全不確定的刑法,則給司法人員極端的自由裁量權,其顯然也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因此,現今各國刑法一般採用相對確定的法定刑,這樣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司法裁量權,又給司法人員考量個案的具體情況留下了餘地,。(3)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也稱為事後法的禁止,即不許根據行為後頒布實施的新法規處罰刑罰法規實施前的行為,但是後來學者根據有利於被告的原則,提出行為時的法與審判時的法有區別時,審判時的法如果是重法,沒有溯及力;如果是輕法,則有溯及力。(4)禁止類推解釋,即為了防止司法人員立法,不允許司法人員對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援用與他相類似行為的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罰。罪刑法定原則的傳統內容主要是從形式方面對司法提出的要求,並沒有涉及法律內容本身的正當性。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隨著刑事法治向實質法治的轉變,為了保證罪刑法定原則中的法是具有社會正當性的法,是符合社會正義觀念的良法,學者們又從立法的角度對罪刑法定原則提出了新的內容,即明確性原則和實體的適當原則。明確性原則,就是指刑法的規定,無論是關於犯罪還是刑罰,都必須儘可能具體,而且意義必須明確。實體的適當原則,是指刑法僅僅形式的規定犯罪和刑罰還不夠,其內容必須是合理的、正當的,是適應社會發展變化要求和需要的,刑事立法只能夠把真正的犯罪當作犯罪處罰,而且,對犯罪的處罰只能按照社會正當倫理的要求,對其進行均衡的處罰。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刑法規定的適當;二是罪刑均衡。罪刑法定原則內容的發展變化,深刻的反映了人們對待法治態度的根本變化。司法人員必須在正義觀念的指引下理解、解釋刑法條文,但對於超越法條文字「可能含義」的危害行為又要表示無能為力司法人員在個案中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則,關乎許多刑事疑難案件的處理結果。在罪刑法定原則提出之時,為了防止司法腐敗,啟蒙思想家們反對司法人員解釋法律。他們認為,法律一經制定,就已經明確無誤,司法人員的唯一職責就是逐字逐句地適用法律,司法人員只是制定法精確的複寫,是宣告及說出法律的嘴巴,司法人員的權力「在某種形式上等於零」。但是,由於法律是抽象的,而個案卻是具體的,案件事實與法律條文之間並不存在一目了然的對應關係。司法人員要將案件事實歸攝於刑法條文之下並建立起兩者之間的對應關係,從而正確地適用刑法條文,就必須要對法條進行理解和解釋。而且由於法條文字含義的多義存在以及立法人員的理性所限,致使所有的法條都可能存在遺漏以及多種理解和解釋的可能。要想使個案處理獲得公正的結果,司法人員也必須要解釋法律以確定法條文字的含義。因此,所有的法條只有經過司法人員的解釋才能夠被適用。司法人員在個案中適用刑法時對刑法條文含義的理解、分析和說明就是刑法適用解釋。現今的大部分法學流派均承認了司法人員對法律的解釋權,司法人員在個案中解釋法律也成了不爭的事實。司法人員在進行刑法適用解釋時,不能不顧案件的處理結果是否實質公正而機械地理解罪刑法定原則,更不能只顧法條文字的字面含義而忽視了法條後面法的精神。罪刑法定原則中所指的明文規定應當是既包括法條的顯形規定,又包括符合法律的隱形規定,既包括法條文字的自然含義,又包括法條文字的可能含義。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時,如果法條文字的含義存在多種選擇的可能時,必須要以安全處理結果的公平正義作為文字含義選擇的根本標準,根據正義的要求去選擇文字含義。如果依照法條文字的自然含義理解法條會得到一個不公正的結果時,司法人員必須要充分發揮文字含義,具有「核心—邊緣結構」的特點,盡量擴充或者縮小文字含義,以得出案件公平正義的處理結果為最終的追求目標。然而,在追求公平正義的處理結果時,司法人員也必須受到刑法條文文字形式的制約,文字的可能含義是司法人員擴充法條含義的最終界限。一個行為如果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按照實質的犯罪觀應當受到刑罰處罰,但當司法人員擴充法條文字的意義至可能的含義時仍然無法將該行為納入刑法規定的範圍,則不能直接依照正義的觀念處罰該行為,而只能表示無能為力,將該行為留待以後的立法來解決。此外,對罪刑法定原則不能作絕對的法有明文規定就有罪的理解。由於立法者的疏漏或者社會的發展變化,導致某個行為,雖然刑法明文規定為有罪,但如果將該行為作犯罪處理,會明顯的不公正,則司法人員應當運用刑法總則中如犯罪的概念等條文所作的一些原則性規定,將這些不當罰的行為排除在犯罪之外。總之,在罪刑法定原則下,司法人員在適用刑法時應當將正義作為其理解、解釋法律的實質界限,在文字可能的含意範圍內,盡量追求公平正義的處理結果。但是在追求公平正義的過程中,又必須受到法條文字可能含義的限制,文字的可能文義是刑法適用解釋的形式界限。文章來源:《法律的追求》主編:尹晉華出版:檢察出版社2010年4月第一版文章編輯:仲靜喜歡就給個贊吧!

本文由yidianzixun提供 原文連結

寫了 5860316篇文章,獲得 23313次喜歡
精彩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