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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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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廈門6月7日電(記者劉暘 顏之宏)2016年廈門海滄國際半程馬拉松比賽中發生「替跑者」猝死事件,死者家屬將賽事運營方和轉讓號碼布者告上法庭,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7日公開開庭審理這一國內首例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賠案件。據介紹,「替跑者」吳某某通過其同事、即法院追加參與訴訟的第三人尤某某,從尤某某的朋友、即本案被告李某某處受讓參賽號碼布。此前,賽事運營方與吳某某家屬就其意外死亡事件的善後處理達成協議,約定賽事運營方自願支付死者家屬10萬元人道主義費用,該款項已實際履行。庭審過程中,關於被告賽事運營方以及轉讓號碼布者李某某對替跑猝死者吳某某是否構成侵權成為各方爭議焦點。具體包括:賽事運營方是否已善盡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其在比賽包發放、運動員檢錄以及比賽過程中的監管是否存在過失,以及相應的過錯與吳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李某某轉讓比賽號碼布是好意施惠行為還是侵權行為,該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相應行為與吳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等等。原告表示本案訴訟為侵權之訴,請求判決賽事運營方和李某某連帶賠償吳某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23萬餘元。原告認為,吳某某作為男性當天使用從李某某處轉讓的女性參賽號碼布進入賽道參加比賽並跑完全場,賽事運營方沒有對吳某某進行勸告阻攔,沒有終止其冒名頂替參賽的資格,直到其在比賽終點處倒地,不治身亡。賽事運營方沒有盡到基本的監管義務。賽事運營方在參賽包發放、比賽檢錄等方面存在疏失,應當對吳某某死亡結果承擔法律責任。李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報名參加比賽,但在賽前違規轉讓該參賽資格,違背了比賽名額不得私自轉讓的基本規程,亦應對受讓人的死亡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賽事運營方認為,其對吳某某不負有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賽事檢錄行為與運動員在比賽中的猝死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係,吳某某在比賽中沒有受到外力施害,其猝死系偶然發生的、不可預見的損害。賽事運營方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並履行了相應的社會責任,而違規轉讓號碼布行為侵害了賽事的利益。被告李某某認為,其與尤某某系情誼關係,與吳某某素未謀面,將自己參賽名額轉讓給尤某某是好意施惠行為,不屬於侵權行為,不具有故意和重大過失,不存在過錯,且與吳某某猝死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應承擔相應的分擔損失或補償的責任。賽事運營方未盡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第三人尤某某認為,其與吳某某是同事,且同為馬拉松運動愛好者,能體會吳某某渴望參賽的心情,主觀上出於同事之誼、朋友間的幫忙,沒有轉讓號碼布獲利的動機和行為。賽事運營方對比賽現場疏於監管,或有默許行為,管理存在重大疏忽,應承擔責任。由於本案系國內首例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賠案件,本案裁判將為此類事件的責任認定提供可參考的裁判標準,以進一步明確馬拉松等體育賽事各方主體義務和責任,規範各方行為,減少乃至杜絕事故的發生,將對體育賽事組織產生深遠影響。因此,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適用由三位法官加四位人民陪審員的「大合議庭模式」進行審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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