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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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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揚州市公安局網站上發布了關於《關於調整揚州市戶籍准入和遷移管理規定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其中值得關注的是租房戶社保繳滿5年可落戶市區。圖片來源於網路原文如下:關於《關於調整揚州市戶籍准入和遷移管理規定的通知》的補充通知揚公局[2017]188號各縣(市、區)公安局、公安分局:根據公安部《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改革精神進一步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的通知》(公治【2016】1031號)及《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補充通知》(揚府發【2017】85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放寬城鎮落戶條件,經市局研究決定,對《關於調整揚州市戶籍准入和遷移管理規定的通知》(揚公局【2016】324號,以下簡稱通知)進行修訂。現就相關內容補充通知如下:一、修訂《通知》第一條第(三)項將「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的產權住房(包括土地性質為住宅類的公寓房),擁有穩定就業並不間斷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房主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市區的;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外來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及其建制鎮的」修訂為:「擁有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的產權住房的房主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請遷入市區或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及其建制鎮的。租住國有經濟組織產權住房以及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已在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租賃房屋,擁有穩定就業並不間斷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滿5年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請遷入市區的;租住國有經濟組織產權住房以及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已在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租賃房屋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請遷入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及其建制鎮的」。二、廢除《通知》第一條第(四)項三、廢除《通知》第一條第(五)項四、廢除《通知》第一條第(六)項五、廢除《通知》第一條第(七)項六、修訂《通知》第三條第3項將「合法穩定住所,是指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的產權住房(包括土地性質為住宅類的公寓房)和市區具有合法租賃關係的國有經濟組織產權的住房以及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及其建制鎮還包括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租賃房屋」修訂為:「合法穩定住所,是指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的產權住房、國有經濟組織產權住房、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在房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的租賃房屋」。揚州市公安局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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